《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如何界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有哪些规定?

对于“社会资本”的定义,现行法律法规尚无统一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各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实际情况以及监管需要,我们将《办法》所称的社会资本,确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办法》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即:符合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和条件;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种类。同时,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编制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地方各级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保障各级承办单位规范高效办理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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