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起步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78年文本。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首次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2013年和2014年,我国分别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性规定。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2021年对《种子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此次《条例》修订是对《种子法》修订内容的具体落实。
自1997年《条例》颁布、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UPOV开始,林草植物新品种制度体系逐步健全。1997年,林业部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开始不断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机制。1999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明确了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审查、授权及保护的具体规则。同年,国家林业局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包含毛白杨、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等8个属(种)。2001年,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成立,加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牌子,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同年,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开始筹建。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办法》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初步完善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和行政执法制度。
截至2024年底,国家林草局共发布9批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含313个属(种),受理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2080件,授权58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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