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3条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二是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三是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这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
《办法》对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明确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同时,分别对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分类施策、精准管理,保障各类流转行为依法合规。
《办法》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形式、委托形式、合同条款,要求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指导合同签订。为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防止投机行为和“掠夺式”开发,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的具体情形,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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