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和敏感区域内居民逐步实施生态搬迁;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生态搬迁或者实行相对集中居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与周边社区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
《条例》还规定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可以从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从事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采药等活动,并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森林康养、旅游观光、生态科普等项目,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