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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