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细化了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等有关义务:一是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三是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此外,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实缴义务,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