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自律规定、风险防范和违规处理、附则等六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交易场所的概念和监管部门。《管理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外地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明确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防范风险,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二)明确了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明确设立交易场所的程序,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市县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大宗商品固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为加强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内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设立交易场所的基本条件。规定交易场所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章程、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变更,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监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规定交易场所筹建时限、开业验收、清算解散等相关条件。

(三)强调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管理办法》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对禁止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交易场所制定完善相应的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各类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政府,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违法违规查处,协调做好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交易场所日常监管、信息报送和共享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及舆论的监督。

(五)明确交易风险防范和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易场所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求各类交易场所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明确省政府金融办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办法》的交易场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依法责令其取消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以及限期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作为省政府授权的交易场所监管部门,省政府金融办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我省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我省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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