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水条例》”)第二条规定,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其中,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居民住宅小区是房地产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商按照规定将小区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纳入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由供水企业进行管理维护。《供水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但为便于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活动,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根据《供水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专业经营单位统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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