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用地表水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日取用地下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
(四)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1500立方米以下的;
(五)从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水库、灌区及其输水渠系取水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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