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收费有哪些相关依据?

根据《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我省水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自来水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价格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印发文件为准。一般按终端用水的性质,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个类别价格。以海口市为例,2015年海口市物价局颁布了《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海价审〔2015〕1号)、《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价〔2015〕44号),居民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1.75元/吨。截至2020年10月1日,因水资源费调整,水价联动调整了2次,各类水价均调高了0.05元/吨。居民第一阶梯水价由1.75元/吨调至1.80元/吨,其中水价由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海口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7]46号)、垃圾处理费根据《关于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琼价审批[2010]596号)分别由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海口市排水收费所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收取。所有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并在各大营业厅予以公示。如涉及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水费收取问题,建议咨询物业管理单位或抄表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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