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
(一)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的;
(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
(三)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
(四)取用地表水,日取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地热水、矿泉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七)取水对象和水源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或者取退水影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
除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权限和前款规定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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