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
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民营企业人员;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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