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和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企业才能符合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了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当企业碰到经营困难或者经济效益不好时,不能简单地中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与职工加强沟通,努力筹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保障职工基本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二是积极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提交缓缴的材料,充分利用好企业的相关缓缴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