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基准》第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