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共同管理。省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下达和监督工作。在资金分配方面,将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运作和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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