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从事网络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展示、穿戴、销售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借教敛财,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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