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