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其中,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可按照《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联系。待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后,可依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向民政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