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了哪些相关禁止性行为和反走私查处的重点?

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我省反走私工作呈现出既要管流进、又要管流出,既要防设关地风险、又要防非设关地风险,既要防传统风险、又要防新业态带来的风险等诸多新特点,《条例》在强调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本省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由贸易港反走私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做出回应。

一是禁止走私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条例》与海关法、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衔接,既明确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同时明确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二是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条例》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要求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条例》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规定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涉嫌走私的,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走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是禁止为走私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例》依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四是明确了重点查处的对象。《条例》针对我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走私现象,进一步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与海关法相衔接,明确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时要求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海事、渔业等部门重点查缉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还要求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开展反走私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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