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基础上,按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奖励产假3个月,原则上按90天计算,产假累计为188天。另外,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假期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例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可以顺延。假期期间含双休日和教师寒暑假。
此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和生育的,不享受《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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