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在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证明文书。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已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且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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