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将在本经济特区销售的农药报送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南省农业厅委托海南省农药检定所开展农药备案。具体流程是由农药生产企业向农药批发企业提供备案材料,包括: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证、商标注册证、农业部审批的核准标签、市场流通的产品标签、检测报告、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协议等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再由农药批发企业提交省农药检定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农药产品资料通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