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本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适用什么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导致无法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造成不动产“登记难”。 主要表现形式有:登记责任主体缺失,没有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等情形。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法治、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也有政府、建设单位的原因。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了海南省营商环境。因此,有必要在政策措施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出台处理意见,为化解难题提供更多的政策依据。

适用于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小产权房”等各类违法项目不纳入此范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