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以下简称琼府〔2018〕3号)为界,印发前项目已批准建设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点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有关政策标准确定。琼府〔2018〕3号印发后批准建设的,按该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