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务厅、省地震局、省文物局;
【办理事项】: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情况查询;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评价报告审批;4.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审批;7.同一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审批;8. 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考古勘探整体审批。
【咨询方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5236091;省气象局:65203075;省水务厅:65203050、省地震局:65203100;省文物局:65335872。
对已开展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区域内是否有文物点报告审批等审批事项,并经整体审批通过的,区域内单独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时不再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简化雷击风险评估手续(流程),减轻建设项目业主资金和时间成本负担,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重要项目或建设地点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的项目,应当开展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申办要求请阅读相关办事指南。
附件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情况查询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74号令,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2012年9月25日发布,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3年11月24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二)查询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压覆矿产资源的、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出具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压覆矿产的,按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程序办理。
(三)建设项目压矿和地灾情况查询所需申报的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和地灾情况查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示意图;
4.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拐点坐标(北京54坐标或西安80坐标)。
(四)便民措施
对已开展区域内的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审批事项,并经整体通过的,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时不再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减轻建设项目主体资金和时间成本负担,但在该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重要项目或在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内进行项目建设,还应当开展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
(五)压矿和地灾情况查询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人)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收发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批转业务处室办理→ 业务处室领导指定经办人办理→经办人核查资料,拟定文稿→ 处室领导审核文稿→主管厅领导签发文稿→经办人将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
(六)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65236091
投诉电话: 65236032
网 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www.dloer.gov.cn
附件2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理指南
(一)服务主体:企事业单位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31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8项
3.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21条第1款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179号)附件2第67项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8条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27条
(三)申报材料
2.3.1民用建筑项目
2.3.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相关文件),加盖公章
2.3.1.2规划报建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2.3.2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工等工业项目根据具体项目定,一般包括:
2.3.2.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
2.3.2.2总平面布置图(含电子档)
2.3.2.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3.2.4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3.2.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服务期限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15个工作日内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20个工作日内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3.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工等工业项目协商确定服务期限。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投资总额的1‰)为基准,根据不同性质场所和建筑物的特点下浮10-50%不等。
(六)服务流程
1.接受客户委托,接收相关资料,出具资料接收单,2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评估现场勘查、获取项目当地雷电监测资料、雷电监测资料分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量化计算、防雷设计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5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初稿,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初稿进行复核。报告复核意见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一致的,组织专家会审,出具会审意见。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8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4.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3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修改和制作,并提供给客户。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附件3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承诺
(一)精简后的服务流程

(二)服务前移,提前指导
建设项目立项后,派专人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前告知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流程、时限、需要提供的资料、收费标准、法律依据等,方便建设单位事前对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工作全面了解,从而提高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工作效率。
(三)提速后的服务时限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时限提速承诺 |
项目 |
原服务时限 |
提速后时限 |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物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民用建筑物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工等工业项目 |
服务时限协商确定 |
(四)精简后需要提供的资料
3.4.1.民用建筑项目
3.4.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相关文件),加盖公章
3.4.1.2规划报建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3.4.2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工等工业项目
根据具体项目定,一般包括:
3.4.2.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
3.4.2.2总平面布置图(含电子档)
3.4.2.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4.2.4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4.2.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下调后的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便民、惠民、利民”的有关要求,以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投资总额的1‰)为基准,统一对各类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下调:
1.综合性写字楼、酒店、纯商业楼等下调20%;
2.单位办公楼下调30%;
3.一般商品房下调35%;
4.单位集资住宅楼、非义务教育学校下调45%;
5.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房及学生住宅、经适房、廉租房、安置房、政府限价房、校安工程及政府公布的民生项目等按一般商品房标准的50%收取;
6.轨道交通、港口桥梁、石油化工等工业项目按差额定率累进计收服务费用,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0.9‰收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0.7‰收取;投资总额在1亿元至10亿元的,按0.5‰收取;10亿元以上的,按0.3‰收取。
(六)服务质量保证
按国家防雷标准GB/T 21714.2《雷电防护—风险管理》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质量。
附件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9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设计文件已完成;
3. 国家发改委立项投资的防洪评价项目由水利部审批;
4.海南省发改委立项投资的防洪评价项目由海南省水利厅审批;
5.海南省各市县发改委立项投资的防洪评价项目由市县水务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交十五份)
1.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5.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6.有关市县水务厅的初审意见。
(四)办理程序:
1.向相应受理水务事项审批的窗口提交申请;
2.水务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3.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
4.主持召开审查会,由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5.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水利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联系电话:010—63202114
2.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
联系电话:0898—65203050
3.海南省各市县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附件5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98年6月10日发布实施)第二十五条。
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国家发改委立项投资的防洪评价项目由水利部审批;
2.海南省发改委立项投资的防洪评价项目由海南省水利厅审批;
3.海南省各市县发改委立项投资的防洪评价项目由市县水务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方案);
4.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附防洪评价报告。
(四)办理程序:
1.向相应受理水务事项审批的窗口提交申请;
2.水务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3.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
4.主持召开审查会,由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5.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水利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联系电话:010—63202114
2.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
联系电话:0898—65203050
3.海南省各市县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附件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海岸带以及其他划入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区域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开办工矿、电力企业以及兴建开发区、迁建城镇等生产建设活动;
2.国家发改委立项投资的水土保持项目由水利部审批;
3.海南省发改委立项投资的水土保持项目由海南省水利厅审批;
4.海南省各市县发改委立项投资的水土保持项目由市县水务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四)办理程序:
1.向相应受理水务事项审批的窗口提交申请;
2.水务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3.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
4.主持召开审查会,由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5.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水利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联系电话:010—63202114
2.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
联系电话:0898—65203050
3.海南省各市县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附件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四)办理程序:
1.向相应受理水务事项审批的窗口提交申请;
2.水务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3.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
4.主持召开审查会,由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5.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水利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联系电话:010—63202114
2.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
联系电话:0898—65203050
3.海南省各市县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附表:海南省各市县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
|
|
|
|
序号 |
市县名称 |
受理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海口市 |
海口市水务审批办 |
曾维英 |
68522106 |
2 |
定安县 |
定安县水务局 |
黄有海 |
13036033281 |
3 |
澄迈县 |
澄迈县水务局审批办 |
宋祥鸿 |
18976613307 |
4 |
临高县 |
临高县水务审批办 |
陈新 |
28284271 |
5 |
儋州市 |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办 |
陈文 |
13807551593 |
6 |
文昌市 |
文昌市水务审批办 |
郑心光 |
63216190 |
7 |
琼海市 |
琼海市水务局 |
王启卿 |
62833150 |
8 |
万宁市 |
万宁市水务局 |
陈少英 |
13876733192 |
9 |
陵水县 |
陵水县水务局 |
陈燕 |
83338529 |
10 |
三亚市 |
三亚市水务审批办 |
王举 |
38860155 |
11 |
东方市 |
东方市水务局 |
李日和 |
25525966 |
12 |
昌江县 |
昌江县水务审批办 |
刘春燕 |
18907620873 |
13 |
乐东县 |
乐东县水务审批办 |
周能 |
13976158365 |
14 |
屯昌县 |
屯昌县水务局 |
符冰 |
67825366 |
15 |
琼中县 |
琼中县水务审批办 |
林玉玲 |
86232914 |
16 |
白沙县 |
白沙县水务审批办 |
董金丹 |
13976405581 |
17 |
保亭县 |
保亭县水务局 |
郑华 |
83661389 |
18 |
五指山 |
五指山市水务审批办 |
郑祥柳 |
13005098481 |
附件8
省地震局同一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简化区域内地震项目审批 |
审批机关 |
海南省地震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申报条件 |
省管同一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
申报材料 |
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正本及副本各1份);
4.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MB)。 |
办理期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
省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0898-65203100; 省地震局:dzj.hainan.gov.cn |
投诉电话 |
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
附件9
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考古勘探整体审批指南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9条(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申请条件: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信息(其它相关信息:1、申请单位名称;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单位地址;4、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5、联系人姓名、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息 )。
办理时限:无承诺时限,根据建设用地面积、性质等具体确定;
审批流程:办事流程:
(一)省文物局接件(检查申请文书、方案文本、土地红线图、资金证明等相关报批资料);
(二)省文物局审查(审查法人资格、土地使用证明等);
(三)省文物局委托有资质的文物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等;
(四)受委托文物考古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进场工作。
(五)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结束后,受委托文物考古单位向省文物局提交工作报告。
(六)省文物根据受委托文物考古单位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作出所申报建设用地的文物考古工作意见并告知申办人。
(受理单位:海南省文物局,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联系电话:0898-65335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