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外国人在琼就业和居住手续
发布时间:2014-01-14    字体[ ]

  【办理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办理事项】:外国人在琼就业许可审批、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

  【办理时限】:外国人就业许可办理时限从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外国人居留证办理时限从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省政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外国人就业方面):65203021或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居住方面):68580600。

  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公安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和上门送证便利服务。具体申办要求请阅读《外国人在琼就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知》。

  附件:

  外国人在琼就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

 

  外籍人士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九十三项;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3.《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修订,2013年7月1日施行)。

 

  (三)申报条件:

 

  外国人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申报材料

 

  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由来华工作外国人提供的:

 

  1.个人履历;

 

  2.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两年相关工作证明、相关技能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健康状况证明;

 

  4、护照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拟聘用外国人的组织机构提供的:

 

  6.《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号表格);

 

  7.聘用意向书(须有拟聘用人的签名);

 

  8.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公司规模、经营范围,拟聘用姓名,国籍,护照号,特长,技能,聘用期限,因何原因)。

 

  9.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资、合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成立合同、章程、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10.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外籍人员还需提供文体部门批准的《演出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期限:

 

  1.法定时限:15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

 

  2.审核。(4个工作日)

 

  3.审定。(5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65203021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 址:省政务中心:hizw.gov.cn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知

 

  一、申请对象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二、申请机构

 

  外国人应当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证件。

 

  三、申请方式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四、单位备案

 

  邀请、接待外国人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五、申请手续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有关询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需要向邀请单位(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受理回执

 

  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证证件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被收存的,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临时取回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但应当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交还,以不影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签证证件。

 

  七、联系方式

 

  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地址:红棉西路28,电话:(0898)685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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