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
【办理事项】:
当天办结事项列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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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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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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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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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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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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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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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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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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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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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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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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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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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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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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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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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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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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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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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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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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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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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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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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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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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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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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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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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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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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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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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物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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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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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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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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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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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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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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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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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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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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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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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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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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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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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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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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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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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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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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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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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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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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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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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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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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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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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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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省际水路运输普通货船办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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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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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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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省内水路运输船舶办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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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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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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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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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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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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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省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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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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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5203021、省质监局:65203061、省工商局:65203055、省商务厅:65203013、省交通厅:65203031。
对不涉及现场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审、听证等环节的备案、登记、年检、年审(报)、变更等22个审批事项,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审批权充分下放审批窗口,按即办件方式1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2个工作日。具体申办要求请阅读相关办事指南。
其它审批服务事项正在进行清理优化,后续当天办结事项将陆续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对社会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1:
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
企业,事业,行政,其他团体和组织
(二)法定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2.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417号)。
(三)申报条件:
1.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招用职工、续订合同、解除和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等情况发生。
(四)申报材料
1.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两份;《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两份;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2.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两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两份;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交《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3. 其他情况备案的,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4.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30MB)
(五)办理期限:
1.法定时限:7工作日。
2.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核。(1个工作日)。
(3)核准。(3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65203021,6520317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http://hi.lss.gov.cn/
附件2:
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指南
(一)法律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0号)、《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二)申报材料
说明:本须知中所需复印件均为A4单面复印件一份
1. 组织机构代码的初次申办
2.2.1.1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申报材料:
(1)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
(2)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A4);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6)分支机构应提供上级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
(7)外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
2.2.1.2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申报材料:
(1)机关单位提供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A4)。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
(2)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2.2.1.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申报材料:
(1)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A4)或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
(2)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2.2.1.4工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申报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
(2)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任职证书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2.2.1.5其他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申报材料:
(1)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任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1)变更后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副本、批文)原件及复印件(A4);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A4);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
(4)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换证、年检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副本、批文)原件及复印件(A4);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
(3)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
4.组织机构代码证、卡遗失或毁损补办
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电子副本IC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毁损,除携带换证所需证件外,还必须携带在《海南日报》上登载的作废声明及单位遗失证明;如已过有效期的,携带换证所需证件及单位遗失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1、批准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A4);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包括电子副本IC卡);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6.组织机构代码迁址
1、迁出: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副本、批文)原件及复印件(A4);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A4)。
(3)代码证正副本、IC卡;
2、迁入:(1)迁址通知单;(2)换证所需申报材料。
(三)办理时限:当天办结
注: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通行证或台胞证;外国国籍的应提供本人护照。
(四)申办流程
(五)省属颁证机构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65203061
管理:65225992 65203160 65203190
邮政编码:570204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东侧)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附件3: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全体投资人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 列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四)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1.受理:省工商局4-14号窗口(0个工作日)
2.初审:省工商局4-14号窗口(0.5个工作日)
3.审核:省工商局审批人员(0.5个工作日)
4.许可:省工商局2-3号窗口(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工商局19-20号窗口65203055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4: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全体投资人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四)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投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费100元
(七)办事流程:
1.受理:省工商局4-14号窗口(0个工作日)
2.初审:省工商局4-14号窗口(0.5个工作日)
3.审核:省工商局审批人员(0.5个工作日)
4.许可:省工商局2-3号窗口(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工商局19-20号窗口65203055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5:
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出质人与质权人
(二)法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5.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由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办理;未上市、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由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以上两类情形的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2.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4.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5)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持原件以备核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1.受理:省工商局4-14号窗口(2.5个工作日)
2.初审:省工商局4-14号窗口(2.5个工作日)
3.审核:省工商局审批人员(9个工作日)
4.许可:省工商局2-3号窗口(1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工商局19-20号窗口 65203055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www.hizw.gov.cn
附件6: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出质人与质权人
(二)法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5.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由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办理;未上市、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由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以上两类情形的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2.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4.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加盖公章的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20 MB)。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持原件以备核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1.受理:省工商局4-14号窗口(2.5个工作日)
2.初审:省工商局4-14号窗口(2.5个工作日)
3.审核:省工商局审批人员(9个工作日)
4.许可:省工商局2-3号窗口(1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工商局19-20号窗口65203055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7:
货物进口许可(商务部授权)
(一)申办主体: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20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2.《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2004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3.《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商配发[2007]360号,2007年9月7日公布并实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四)申报材料: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1.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
3.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6.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网上申请的,领取进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年度内初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2.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汉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需要报商务部审批的除外,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2.省商务厅审核;
3.省商务厅审核批准后,颁发《进口许可证书》;
4.进口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商品,经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商务部审批许可后,再颁发《进口许可证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审批办窗口:65203013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省商务厅:www.dofcom.gov.cn
附件8: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
一、申办主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个体工商户
二、法定依据:
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
二、《海关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1号)。
三、申报条件:
经技监、工商、税务部门批准持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需要应用电子口岸才能办理有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申报材料:
(一)《一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二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二)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即退还)。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此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即退还)。
(四)《税务登记证明(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此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即退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 外汇核销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电子口岸入网企业备案资料变更申请审核表》(电子口岸已入网用户企业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办理电子口岸入网备案资料变更时需另加填写此表)。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到现场或通过互联网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补正通知补正材料-带有关文件到现场领取批准文件(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领取批准文件)。
二、办理程序:企业将全部申请材料交到“电子口岸IC卡服务窗口”办理审核和录入手续,然后持《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及全部申请材料分别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税务部门业务窗口报审(以上审批部门审批顺序不分先后)后,再向省商务厅报审。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审批办窗口:65203013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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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货物出口许可(商务部授权)
一、申办主体: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20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O1年第9号,2001年12月20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商配发[2007]359号,2007年9月7日公布并实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四、申报材料: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一般产品出口除外);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2、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需要报商务部审批的除外,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省商务厅审核;
(三)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后,颁发《出口许可证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审批办窗口:65203013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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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物品审批
一、申办主体: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发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五十五条
三、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交材料齐备,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四、申报材料: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进口物品申请表(原件);
(三)订货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十)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需要现场勘察的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
(四)省商务厅出具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3个工作日);
(五)企业领取批复(1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381932、65203010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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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申办主体: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申报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申报材料:
备案登记: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办理类别: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函复印件;
7、企业法人代表变更还应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遗失补办还应提交:《遗失补办申请书》及省级报纸登遗失声明(样报一份)。
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则受托领证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以上业务还需提交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六条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经营者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登记表》,按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的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并打印出《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
(二)省商务厅作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三)企业凭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省政务中心省商务主管部门窗口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特别提示:
1、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备案登记30日内到当地海关、商检、外汇、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2、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外贸经营者不需再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变更或超出原经营范围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容发生任何变化,需在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审批办窗口:65203013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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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备案
一、申办主体: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
三、申报条件:合同、章程/修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联合年检通过。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股东(会)签署的决议(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委派方出具签名盖章的委派书(原件);
(六))工商部门变更核准通知书;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九)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补正材料及其它原因而延误的时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
(三)省商务厅出具准予备案文件。
八、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381932、65203010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13: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一、申办主体: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三、申报条件:合同、章程/修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联合年检通过。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工商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补正材料及其它原因而延误的时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省商务厅审批办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
(三)凭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381932、65203010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1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名称备案
一、申办主体: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三、申报条件:合同、章程/修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联合年检通过。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工商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名称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补正材料及其它原因而延误的时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省商务厅审批办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
(三)凭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381932、65203010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15: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备案
一、申办主体: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三、申报条件:合同、章程/修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联合年检通过。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商部门变更核准通知书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程序:
(一)省内变更:
1、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2、省商务厅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
3、企业凭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二)迁出省外(跨审批机关):
1、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2、省商务厅审核材料并发函征询迁入地省级商务部门意见;
3、在接到迁入地省级商务部门同意迁入意见后作出批准文件;
4、缴销企业原批准证书换领批准文件。
六、办理时限:省内变更1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381932、65203010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16:
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办主体: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申报条件:
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市县商务部门批准申请发证的,需要提交批准文件及企业申请文件;
(三)证书丢失、损毁补发证书的,需要提交丢失、损毁公告及已依法年检证明,补发批准证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困难,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由其出具委托书(原件);
(四)年检栏填满换证的,需要提交批准证书原件
(五)其它事项换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证书丢失、损毁补发证书的,未年检的,需由省商务部门出具同意年检的证明;
(三)企业申领或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381932、65203010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附件1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一、申办主体:依法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法定依据: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2005年3月2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5号,1995年6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
(一)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凡是在海南省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企业,在工商登记之后,均要到海南省商务厅进行登记备案。
(三)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暂不予备案。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或介绍信。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企业既可通过网络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表,也可向备案登记机关直接报送书面备案表。
1、进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iffe.mofcom.gov.cn/huodai/index.jsp ;
2、进入左侧—系统管理(企业备案),打开后出现表格,填入企业相关信息后点击下方的“保存”键,并记住打印编码;
3、把打印编码输入到左侧“企业备案表打印”,打印出备案;
4、备案表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备案表连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42、43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6、分公司办理企业备案流程需在母公司办理手续后方能进入备案程序。备案流程参照上述法人企业程序进行,但需法人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7、省商务厅审核(3个工作日内)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八、相关办事事项
(一)备案变更登记:
《备案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办理变更事项,企业应提交:
1、原加盖商务部备案章的备案表正表原件;
2、变更申请书(所有变更事项都要说明);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填写《备案表》(网上下载空白表格填写);
6、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来办理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来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介绍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遗失补办 : 1、在国际商报或海南日报申明遗失作废;
2、按新办备案企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业务备案:
经营一年以上的国际货代企业,请在领取正式备案表之后,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每年4月份前都要在网上进行操作。
1、企业备案登记程序
①点击http://iffe.mofcom.gov.cn 或http://iffe.ec.com.cn
②点击页面左侧第三行“企业业务备案”链接,输入企业经营代码和数据年度(选择20XX年度),进入〔《业务备案表》表三〕页面。
③按内容所示如实填报,表内不适合本企业填写的栏目可填上0。
④审核无误后,按“确定”。同时页面会产生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
⑤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表打印”链接,输入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可打印〔《业务备案表》三〕。
⑥如企业在填报中需要更改内容必须重新填报,可重复以上步骤,新上传的表格将自动覆盖旧的表格。如需打印还将生成新的打印编号。
2、上网登录后,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①企业将打印好的〔《业务备案表》表三〕(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②本年度年审合格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业务备案注意事项
〔《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时请注意以下内容:
①注意年度经营情况中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
② 各类营业额是指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年营业总额=美元(万元)+人民币(万元),应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③没有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或下设分支机构,诸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只须在年度经营情况中填写本部和其下属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但无须填写其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
④仓储:主要指仓储租金收入和劳务费收入。其中劳务费用收入包括:装卸费、出入库费、拆箱装箱费、包装整理费等。
⑤缴纳税金,是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
⑥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号及商检报检单位登记号请填写代理报关、报检号码。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审批办窗口:65203013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省商务厅:www.dofcom.gov.cn
附件18: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一、申办主体: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1号 ,2001年12月10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自由进出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且所转移的技术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规定的,属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四、申报材料: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申请函;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
(四)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 复印件 ;
(五)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立项文件复印件或项目单位说明报告;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的说明材料;
(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1MB)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流程:
(一)登录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网站www.gfapki.com.cn申请办理“技术进出口电子钥匙”(咨询电话:010-67800241,67800335);
(二)按规定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按程序录入相关表格并提交。具体操作请参照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端),下载网站: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在线办事-用户手册。
(三)提交书面材料至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42、43号窗口)。
(四)省商务厅审核。
(五)符合条件的,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审批办窗口:65203013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6520333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省商务厅:www.d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