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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管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8-11 08:08

  一级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管控原则

  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尊重现实、区别对待等。

  管控措施

  禁止性生态保护红线区。原则上不得从事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限制性生态保护红线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工业项目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他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

  允许保留的现状人工用地(低于5%)管控要求。农田:可以从事不破坏生态的农业生产活动,村庄:可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探采矿项目:红线区内不再新增探(采)矿项目,红线区内在建和已建的探(采)矿项目在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正常开展探(采)矿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延续。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已建和在建并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合法建设项目,准予保留,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红线区内禁止一切违法建设项目。

  二级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管控原则

  具体包括:严格环境准入、限制开发、削减污染物排放、修复生态功能修复、调整产业结构等

  管控措施

  耕地。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査管理,从严管控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林地。纳入二级生态空间管控的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占补平衡原则,严格建设项目使用地审核管理。

  生态岸线、岸带。加强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

  水域(河流、湖泊、滩涂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滩涂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空间管控:

  禁止性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一切开发活动。

  限制性生态保护红线区:严格限制围填海,限制污染物排放,禁止破坏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功能的开发活动,严格管控开发建设活动,提升优化渔业生产。

  开发空间管控:

  城镇开发空间。以“显山、露水、见林、透气”为基本原则,处理好城镇建设与山体、水系、林地等自然要素的关系,加强城市公园绿地、滨海防护林、湿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科学规划布局城镇内部的开敞空间和廊道,有机组合“山、水、林、城”,建设人与城镇、人与自然、城镇与自然相得益彰的生态家园。

  乡村生活空间。以“小尺度、融自然、承乡愁”为基本原则。处理好乡村建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引导乡村就地美化提升,延续村庄山、水、田、居的整体格局;传承民俗民族和传统文化特色,体现自然、文化风貌特色。严禁采取大拆大建、砍树毁林、填水填河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冲击。

  旅游度假空间。以“生态环境优美、旅游主题鲜明、旅游产业发达”为基本原则,建设度假风情、形态舒缓、主题鲜明、配套完备的旅游度假天堂。

  省级产业园区。以“集约高效、绿色环保”为基本原则,建设传统产业高端化、特色产业集群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的现代化园区。产业园区内项目实行有条件的退出机制,建立产业园区项目准入或负面清单制度,对入园项目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可参照退出条件作出限定,对能耗控制提出要求,对开发强度提出限制。

  农垦发展指引:支持农垦发展八大产业、建设八大园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垦系统居民点应依托现有场部集约发展小城镇,保留一些具有特色资源的连队,将其培育为特色村庄,形成垦区与地方相融合的乡镇居民点风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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