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2020-10-19 10:59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王文政 【字体:   打印

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组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报告有关要求,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改革创新,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优良环境支撑,坚决扛起建设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责任担当,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表率。

(二)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提出的具体问题,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按照“一项一方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到2021年底,整改落实工作达到督察整改序时要求。

以大力推进和全面落实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创新支撑和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到2025年,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海南成为展示美丽中国建设的靓丽名片。

二、主要措施

(一)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的嘱托,切实纠正思想偏差

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的厚望。牢记并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4月视察海南时提出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的殷切嘱托,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关于“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先行一步,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的指示要求。严格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开展自查、自省、自纠。通过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理论中心组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解决思想观念不牢、盲目乐观、意识模糊、重开发轻保护、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矛盾症结及工作突破口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等问题。

省委、省政府带头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委省政府班子和成员率先垂范,发挥领导干部“关键作用”,带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努力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心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当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加快修订出台《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科学划定生态环境保护权责,明确各部门责任边界。加强部门和市县间沟通协调、督促指导,畅通压力传导机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推动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链。完善分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村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快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细化完善日常调度、督察、考核配套机制。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原则上每届政府任期内对市县督察一遍。重点督察市县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认识、理念、方向、大局上如何抓研究部署、系统规划、法制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建设、政策保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情况;督察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在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考核落实和绩效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通报、督办、曝光、约谈等措施,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自然资源审计监督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不断提高督察效能。

严肃考核问责。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借鉴国际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从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生态效益等方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估指标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同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修订《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

(二)对标自由贸易港建设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

深化拓展“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围绕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原则,科学编制《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全省功能分区和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和规范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发挥指导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要素空间差异性特征合理开展经济建设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加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制度。建立常态化、实时化规划督查机制。

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加快编制完成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规划利用海岸带空间。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严守海洋生态红线,严控自然海岸线填海与开发,实施河口、海湾、海岛、海岸带、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的整治修复与保护。大力整治水产养殖污染,加快完成省和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全面开展退塘还林(湿)工作,推动近海养殖水域生态修复,恢复被破坏的海域岸线自然生态和风貌。

补齐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短板。针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环境评价、经费保障等源头上统筹考虑,推行“极简审批”,强化责任落实,加快补齐短板。高标准制定全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城镇排水管网改造,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到2021年底,全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5年底,全省各市县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严格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运维监管。扎实推行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减量化,高标准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出台《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坚持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无害化处置模式,统筹布局、高标准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切实加强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和防范环境风险;规范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加快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三期)建设。加快推进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东方、屯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如期投入运营,努力解决垃圾围城围岛问题。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短板,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思路,优化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增容。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

强化群众观念提高服务意识。把群众生态环境诉求作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12345”“12369”热线作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群众举报环保问题受理督办、盯办机制,注重实效、一抓到底,确保“投诉有门,处理有果”,把问题解决在日常。加强对群众诉求办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坚决杜绝“虚假承诺”“敷衍应对”问题。

切实解决城乡人居环境问题。以人为本,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好关系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全力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完成“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全面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切实解决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提出的120座非正规垃圾存量点的治理和规范管理。推进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重点做好89个城镇内河(湖)整治,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沿海市县和水资源紧缺市县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推进落实《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系统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动形成政府帮助、农民自治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

务实推进围填海问题整治。以海花岛问题整治为突破口,建立围填海项目从规划、审批、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到生态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机制。重点解决督察反馈的历史遗留违规围填海项目,研究制定“一岛一策”处理方案,加强整改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分阶段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四)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升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质量和生态安全

加强中部生态核心区保护。科学规划生态廊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天然林保护、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大工程,逐步恢复和扩大热带雨林等自然生态空间。强化矿山治理与修复监管,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工程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借修复治理行矿山开采等违法问题。

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建立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排查处理侵占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清理违规养殖、违法排污口和违法采矿、违法开发建设侵占自然保护区等问题。加强海洋型各类保护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务实推进三亚珊瑚礁、乐东尖峰岭、东方大田、万宁茄新、青皮林、乐东佳西、三亚甘什岭、临高白蝶贝、文昌麒麟菜、澄迈花场湾、海口永兴、文昌名人山等自然保护区修复与规范管理。系统整理和规范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和管理。加强南海资源开发与保护关键保障技术研究,推进南海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建设,严禁采捕法螺和砗磲,保护南海生态环境。

(五)加强制度集成创新,提升治理能力,打造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海南样板

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建立支撑和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坚持立法先行、标准引领、系统集成,推进生态文明改革和制度集成创新,确保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改革创新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健全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基本制度、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控体系。推动清洁能源推广、垃圾强制分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构建全面、科学、严格的地方绿色标准体系,编制绿色标准清单,出台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行业能耗等地方标准。

建立以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为支撑的科学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对海南本岛、南海生态环境开展适时评价。在科学监测和评价的基础上,深化生态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披露、排污许可、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改革。到2025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实现良性互动,环境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清洁能源岛,发布实施《海南清洁能源岛发展规划》,明确能源生产消费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和基本路线图,加快实施电网配套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和电力体制改革,提升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力度,提升发电量占比和一次能源消费占比,逐步实施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昌江核电二期建设。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制定出台全生物降解塑料快速检测标准、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和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规划,建立产业示范基地,增加本地全生物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产能。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赐贵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沈晓明任第一副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超峰任常务副组长,相关省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责任追究组、整改督导组、宣传报道组等专项小组,全面指导部署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党委政府要相应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垃圾处理、围填海、生活污水、水源地、医废处置、违规养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矿山整治修复、自然保护区等问题,各职能部门建立责任清晰、协调顺畅的专项整改工作机制。各市县、各部门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建立高效工作机制,由主要领导带头抓整改。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狠抓跟踪督办

强化集中督察、集中攻坚,对全省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为期一百天的专项大督察。强化日常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日常调度督办机制,以周期性调度结合随机抽查,及时掌握各市县、各部门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的,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全程加强对地方整改工作的指导,建立整改问题台账,严格整改、验收、销号流程,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市县、各部门要把整改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调度督办,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按完成时限要求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到位。跟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回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

(三)严肃责任追究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深入调查核实,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追究。对无力推进整改工作的,及时调整岗位;对整改不到位、工作严重滞后、不担当不作为,甚至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追责震慑警醒作用,倒逼干部担当作为、落实责任,推动督察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四)激励公众参与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高度关注问题的曝光力度。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报道市县和有关部门在整改中的好做法和积极成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公众的环保自觉,拓宽公众对整改工作的参与渠道,知晓、监督和建言献策,推动全社会关注和监督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氛围。

附件:1.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2.海南省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1

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第一部分 思想认识问题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存在差距。海南省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干部没有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仍显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干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树得不牢,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领会不深,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认识模糊。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重要体现。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扭转个别领导干部的错误观念,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推进绿色发展水平。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1.严格对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找差距、抓落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省委、省政府,各市县党委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严格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开展自查、自省、自纠,尤其要将督察指出的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存在差距、“三个自觉”不到位、“两山”理念树立不牢、对“高标准、严要求”缺乏充分认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等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进行深刻剖析、查摆问题、整改到位。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开展干部学习培训。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理论清醒,促进政治坚定。全省各级党校定期开展领导干部集中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课程比重,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教育,切实解决认识模糊、盲目乐观的问题,推动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增强“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的殷切嘱托。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文明主题纳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和生态文明主题活动,以成果促学习,营造崇尚生态文明、共抓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用好绿色发展“金扁担”,端好绿水青山“金饭碗”。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大力推进绿色发展。深化“多规合一”,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强化陆海统筹,推进形成绿色空间格局;建设“清洁能源岛”,提高低碳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健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产业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禁塑”落地实施,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海南省有的部门和地方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甚至推诿扯皮。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整改落实机制,强化监督、审计的保障作用。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5.厘清省直部门与市县权责范围。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修订出台《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6.提高责任意识,压实整改责任。形成党政主导、多方协调、推动整改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和整改任务较重的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整改方案,明确组织实施、政策举措、资金投入、督导检查等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2020年9月底前

7.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8.坚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源环境保护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群众意识不到位。海南省一些群众生态环境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生活垃圾围城围岛及异味扰民问题成为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领域,占到督察进驻期间全部举报数量的41.8%。面对群众强烈诉求和不断举报,有关地方和部门长期不以为然,行动迟缓,导致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已成为当前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突出矛盾。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督办机制,有效解决生活垃圾围城围岛及异味扰民问题。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9.提高群众意识。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巩固扩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对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自查,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加强监管;对于未完成和“反弹”的问题逐个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0.坚持和完善群众举报环保问题受理督办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不定期梳理“12345”热线、“12369”平台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将群众诉求转派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核查落实,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日常。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1.加强环境监测,加快问题办理。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数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环境质量监测,防范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对群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有关市县梳理解决,逐步消除周边群众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抵触情绪。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2.强化行业监管责任。2020年底前修订《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将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城乡环境整治日常暗访和每季度暗访内容,并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组织开放日活动,督促企业规范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敷衍群众环境关切的问题,采取通报、约谈、曝光、追责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第二部分 工作机制问题

四、工作推进机制还待完善。海南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尚不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远未落实到位。“部门推市县、市县看部门”现象突出。在个别谈话和下沉督察中,省级部门有关领导常常反映市县工作不力、能力不够,导致工作缓慢,效果不好;市县同志则认为,规划、政策、资金等资源均在省级有关部门,一些部门该规划的不规划,该指导的不指导、该投入的不投入,市县工作很难开展。督察发现,这种上下埋怨、相互观望,“部门推市县、市县看部门”的情况在海南省还比较普遍,导致许多督察整改工作相互掣肘,难以有效开展。

整改目标: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强化省级统筹、高位推动,加强督察指导,激发各整改单位主动性、创造性,强化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落实。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14.健全省领导督导检查机制。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重点问题,2020年底前开展一次省领导集中督查,并将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交由省领导包点盯办,推动解决。建立市县定期向联系省领导汇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高位推动整改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5.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落实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分别针对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围填海问题、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问题、水源地保护问题、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海水养殖清退问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自然保护地问题等突出行业性、系统性生态环境问题,建立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专项整改工作机制,合力推动问题解决。

责任单位: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6.建立全省督察整改联席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之间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督促指导,聚力解决行业性、系统性难题协作攻坚不畅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7.加大政治监督力度。督促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在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中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典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制不完善。海南省许多市县没有承担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的责任,在新增处理能力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中,缺乏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往往是房地产项目建好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尚未同步实施,甚至尚未筹划建设。一些市县为加快项目上马,纷纷要求房地产企业自行建设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13年以来,全省共有291个房地产项目自行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涉及住宅36万套,建筑面积3533万平方米,一些人口集中的大型小区生活污水产生量高峰期每日高达近万吨。督察发现,这些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大多运行不正常、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32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管网1510公里。建立完善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达标排放。

督导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18.统筹制定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十四五”规划。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要求,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十四五”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年度任务、完成时限、运维管理机制和各市县责任。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9.分阶段推进建设任务。各市县结合制定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十四五”规划,明确2022年底前阶段建设任务,严格按序时进度推进。省水务厅对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实行清单化管理,在年度水务工作要点中分解明确市县年度建设任务,拉条挂账,加强统筹调度、督导、通报。到2022年底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32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管网1510公里。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20.开展摸底排查。组织、督促市县摸清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指导市县科学制定整改方案。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21.各市县开展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对排查发现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确保达标排放;排查出可纳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本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规划,2021年底前可纳尽纳;不具备纳入条件的,加强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保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22.强化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从用地供给、环评审批等方面严格房地产项目准入,落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立完善企业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设施运营不正常的单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六、平时不督办、急时只问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却未纳入2018年对市县绩效考核范畴;对省直部门的考核虽然涵盖相关内容,但工作流于形式。原省海洋与渔业厅17项整改任务有10项未按要求完成,但考核时不了了之。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是海南省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海南省规定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市县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2018年全省有8条城镇内河水质为劣Ⅴ类,未完成整治任务,但省生态环境厅始终没有启动约谈程序,约谈沦为空谈。海南省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日常通报、曝光、督办等“红脸出汗”的提醒几乎没有。针对第一轮督察移交的9宗责任追究案件,海南省问责了17个责任单位和135名责任人员,但涉及的9项整改任务,仅1项完成整改。海洋型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案卷移交后,虽然问责非常严厉,但涉及的具体生态破坏问题却没有整改到位,甚至连整改方案明确的2018年年底前完成3个海洋型保护区总体规划,都无一出台。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日常督导,并试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保障整改落实。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23.加强省级督察制度建设。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细化完善日常调度、督察、考核配套机制。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4.强化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加强督察队伍能力建设,通过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对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情形,及时采取通报、曝光、督办、约谈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5.2020年底前,以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大督察活动为契机,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6.加大问题线索通报移送力度。加强整改进展信息沟通和问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察整改不力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通报。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根据工作职责,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促整改。将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取得良好整改效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强化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7.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作为市县综合考核和省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合理增加考核权重。对负有整改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专项述职和专门考核;对市县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要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挂钩。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8.制定实施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约谈办法。丰富约谈方式,突出现场约谈、公开约谈,精准、务实、有效开展约谈工作,着力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水体水质超标程度,及时启动预警、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市县及早采取整治措施。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3月底前

29.杜绝以问责代替整改。认真梳理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9宗责任追究案件,督促各有关市县和省直部门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施销号管理。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昌江县党委和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七、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普遍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问题依然突出。万宁市有21项整改任务,涉及多个部门且任务繁重,但整改工作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五指山、陵水等市县虽成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小组,但日常工作仅由生态环境部门1人承担,工作开展力不从心。此次督察期间,此类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典型案件调查处理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整改目标:健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整改力量。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30.开展“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市县修订出台本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各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3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市县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作用,增强督察整改力量,切实解决部门联动协调不够、整改力量不强的问题;建立督导联动机制,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市县党委和政府督查、监察以及人大、政协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信息共享,联合多部门力量,共同监督,保障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2.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县就“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充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力量,加大整改工作力度,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八、督察整改工作不力。海南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56项,其中2019年6月底前应完成25项,经核实仍有6项未完成;2020年年底前完成的31项,有1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一些重点问题整改不到位,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甚至顶风而上的情况,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整改目标:对滞后任务进行梳理分析,协同推进,加快整改。落实督察整改通报、约谈、曝光、评价机制,压实整改责任。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33.研究推进整改任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整改滞后任务,督促各有关单位分析原因、细化措施、提出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事项,共同聚力攻坚,加快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34.调研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所涉及的省直部门领导以及市县班子、领导干部开展日常考核。动态掌握相关单位整改工作进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促,对落实整改工作不力、办法不多、推诿扯皮、推进缓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35.明确分级督导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对推进滞后或问题反弹的整改事项,采取分级督导措施。对滞后事项进行全省通报,挂牌督办。对滞后3个月及以上事项,约谈整改责任单位。对滞后6个月及以上事项和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甚至顶风而上的情况进行媒体曝光,并要求相关整改单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6.完善整改销号制度。通过单位自验、行业部门分口验收、省级抽验等方式,完成一项、评估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检验。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第三部分 围填海问题

九、第一轮督察反馈后,面对社会上针对违法围填海问题的舆情热议,海南省虽然采取系列整改措施,对相关违法违规项目实施“暂停建设、暂停营业”政策,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关切,但有关部门和市县对后续处置整改既没有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行动计划,也没有推进落实,始终对恢复建设营业标准和具体整改要求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后续处置整改尺度不一。第一轮环保督察反馈的9个项目中,3个整改不严不实,澄迈盈滨半岛等个别围填海项目甚至继续违法违规建设,大面积损毁红树林。

整改目标:制定“一岛一策”整改方案,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9个围填海项目实施分类处置,分阶段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37.加强对督察反馈的9个围填海项目后续整改处置等工作的督促指导。2020年10月底前,开展围填海项目情况调研,组织市、县研究整改方案。2021年6月底前,指导市县制定完成“一岛一策”整改方案,明确围填海项目整改计划和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万宁日月湾月岛项目整治:

38.2020年底前,编制月岛项目拆除工程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评估报告,明确拆除工艺、拆除物料处置、拆除工期等内容,并组织专家评审。2021年1月底前,依法依规向月岛业主单位下达相关行政决定。

责任单位:万宁市委和市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1月底前

39. 收回海域使用权。依法收回月岛项目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司法厅、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2月底前

40.组织实施拆除。2021年2月底前,依法责令月岛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拆除工程实施方案限期拆除,2022年5月底前完成月岛项目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2年5月底前

41.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评估,编制后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方案,依据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开展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2年10月底前

海口南海明珠人工岛项目整治:

42.加快推进南海明珠人工岛项目控规调整工作,在2021年2月底前形成中期成果,按程序进行控规调整方案的论证,2021年6月底前完成南海明珠人工岛控规调整审批,依法启动项目建设。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实施周边海域附近岸滩修复工程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及周边海域水质监测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及海岸线岸段沙滩整治与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海口如意岛项目整治:

43.加快推进如意岛项目控规调整工作,根据督察整改要求,对如意岛(一、二期)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按程序进行优化调整方案的论证并公示,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如意岛(一、二期)控规调整审批,依法启动项目建设。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实施周边海域附近岸滩修复工程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开展增殖放流及周边海域水质监测工作。实施如意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计划建设,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2022年8月底前完成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2年8月底前

海口葫芦岛项目整治:

44.开展水动力专题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定葫芦岛拆除方案,2021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并验收。

责任单位: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8月底前

45.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及周边海域水质监测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文昌南海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和东郊椰林填海项目整治:

46.制定《文昌市海域岸线、无居民海岛定期巡查制度》和《2020年度文昌市海域岸线、海岛巡查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文昌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47.对《南海度假村和东郊椰林湾人工岛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下一步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文昌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48.开展南海度假村和东郊椰林湾人工岛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责任单位:文昌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9.定期对海域岸线、无居民海岛开展巡查,掌握南海度假村和东郊椰林湾人工岛项目开发活动现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海及开发建设等行为。

责任单位:文昌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0.在完成南海度假村和东郊椰林湾人工岛整改销号后,严格后续保护与开发利用,加强项目相关审批和执法监管,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文昌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亚红塘湾新机场项目整治:

51.依据“节约用海、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原则,将红塘湾临空产业园填海形成土地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部分(约47.8公顷)作为三亚新机场功能配套区,编制三亚新机场片区规划。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3年底前

52.将红塘湾临空产业园非法填海部分拆除工作与三亚新机场填海工程统筹实施,拆除的砂石料作为三亚新机场人工岛填海施工部分物料来源。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3年底前

53.在已编制的红塘湾岸滩修复方案和已实施的红塘湾部分岸线生态修复基础上,充分考虑非法填海部分拆除工程与三亚新机场人工岛工程同步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叠加影响,在三亚新机场工程实施阶段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5年底前

澄迈盈滨内海围填海项目整治:

54.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盈滨内海围填海项目,按照《海南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要求对已审批的用海项目依法分类处置,对梳理出来的盈滨内湾的5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开展项目成本审计评估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完成审计验收;2021年底前签订回收海域使用权或土地补偿协议,开展红树林受损斑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被填埋的22.84亩红树林和周边1960株红树林枯死斑块的生态修复工作,共补植红树林大约3.7万株。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红树林巡查管护,从严查处破坏红树林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55.加强围填海项目监管,加大海洋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2020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海南省海域岸线、无居民海岛定期巡查制度》和《2020年度海域岸线、海岛巡查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每季度对海域岸线巡查一次,查处各类违法用海行为,维护正常海域开发秩序;每半年对海岛、省内领海基点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岛行为,掌握海洋开发活动现状,建立和完善海洋开发项目档案和基础资料。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沿海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要求,三亚市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三亚市凤凰岛填海项目区海洋生态环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生态修复。但该市仅依据2012年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没有根据新的评估意见开展修复,修复治理大打折扣。

整改目标:统筹凤凰岛二岛项目整改和国际邮轮母港功能发挥,仅保留凤凰岛二岛国际邮轮母港码头,拆除其余部分,最大限度恢复生态环境。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56.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已于2018年12月对凤凰岛项目重新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评估,并于2019年8月根据新的评估意见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岸滩修复、珊瑚礁修复和海洋生物资源增殖生态修复施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岸滩修复、珊瑚礁修复和海洋生物资源增殖生态修复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57.在保证三亚河口水流畅通的情况下,兼顾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邮轮母港建设需求,对凤凰岛二岛整改拆除工作开展充分论证。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58.根据论证结果,调整凤凰岛二岛的海域使用权审批文件,拆除凤凰岛二号人工岛岛体除邮轮母港码头功能外的填海陆域,最大限度恢复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59.完成凤凰岛二岛部分区域拆除工作后,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3年底前

十一、澄迈县盈滨半岛潮间带分布多种天然红树林群落,是重要的海洋湿地,生态环境脆弱。位于该区域的滨乐港湾度假区围填海项目,在论证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对拟填区域红树林现状只字不提,从而顺利获得海域使用权。在第一轮督察进驻结束后的次月,项目就“顶风而上”,违法抽取海砂围海造地5.33公顷,肆无忌惮地大面积填埋红树林。对此,澄迈县森林公安局虽于2017年10月立案,但企业违法行为并未停止。根据2019年8月司法鉴定结果,该项目累计毁坏红树林面积22.84亩,填埋红树林12105株,并造成项目附近残存的1960株红树林枯死。

整改目标:修复受损红树林,杜绝违法围填海和破坏红树林问题再次发生。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60.全面梳理滨乐港湾度假区项目海域使用权审批、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理清法律关系,做到依法拆除,避免出现纠纷。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已完成

61.对环评编制单位在滨乐港湾度假区围填海项目环评论证中故意隐瞒红树林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62.依法收回滨乐港湾项目海域使用权,下达收回海域使用权通知书。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63.科学制定拆除方案,同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64.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拆除,做好施工期间海域岸线巡查管控、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等。依法妥善做好拆除后物料的处置,避免二次破坏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65.在项目拆除地补种红树林,并开展评估,确保修复效果,改善红树林生境。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3月底前

十二、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明确,海花岛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停止建设,整改到位后才予以复工。但恒大海花岛公司未落实相关要求,违规建设4条涵管桥,至2019年7月已全部建成,并形成违法围海面积约369公顷。儋州市虽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间,对其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却放任企业继续施工。针对恒大海花岛公司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问题,海南省要求儋州市调整优化建设方案,但截至督察时,规划修编尚未获批,恒大海花岛公司于2018年在海花岛继续新建39栋住宅建筑,儋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还为其补办环评手续。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完成两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拆除4条涵管桥,恢复公海属性,依法处置39栋住宅建筑,规范和落实生态修复,消除岛体安全隐患。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66.完成海花岛项目违法违规建设涵管桥和住宅建筑调查。2020年5月15日,省委、省政府已成立海花岛问题调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恒大海花岛公司违规建设4条涵管桥和39栋住宅建筑等问题的调查。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纪委监委,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67.充分论证,科学编制海花岛4条涵管桥整改方案。方案包括4条涵管桥拆除、护岸加固、新建桥梁、市政管网建设及施工临时保障措施等,并明确时间节点。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68.2020年底前拆除4#涵管桥,2021年底前完成新建桥梁建设,并拆除4#桥施工围堰,初步消除违法围海和恢复公共海域。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69.2022年底前完成2#、3#涵管桥拆除,1#涵管桥拆除工作同时启动,2023年5月底前完成1#涵管桥拆除。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新建桥梁建设,拆除1#、2#、3#桥施工围堰,全面消除违法围海和恢复公共海域。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3年底前

70.落实海花岛2-14-1地块39栋住宅建筑整改。在责令39栋住宅建筑全面停工、收回预售许可证、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基础上,提出39栋住宅建筑妥善处置方案。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71.严格后续项目开发,严格执行《儋州海花岛一号岛旅游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儋州海花岛二、三号岛高端度假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未开发的2470亩土地不能用于纯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72.持续做好岸滩演变跟踪监测和安全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73.规范生态修复工作。设立生态修复基金,由政府监管,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运作。继续开展海花岛及周边海域生态修复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儋州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第四部分 垃圾处理问题

十三、海口市对生活垃圾处置问题不作为、不担当,长期依赖澄迈县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处置,不主动规划建设垃圾处置能力,导致垃圾污染和风险问题突出,工作十分被动。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超标排放情况严重,但能力建设和日常监管均不到位。

整改目标:加强环境监管,降低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周边区域环境风险。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74.制定整改方案。针对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超库容、超负荷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将垃圾填埋场委托给有大型垃圾填埋场运维经验、技术实力强的专业企业运营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监督考核,向社会公开征集颜春岭垃圾填埋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待焚烧发电厂三期建成投产后关闭垃圾填埋场,并启动填埋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7月底前

75.加强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业管理,针对超库容、超负荷问题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处置设施。结合垃圾填埋作业对垃圾堆体进行修坡整形,增强堆体的稳定性;在库区周边增建钢筋混凝土坝体进行加固,防止垃圾滑坡;对垃圾堆体进行膜覆盖,做到雨污分流,减少垃圾堆体渗滤液产生量。海口市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处置设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澄迈县加强属地巡查、监管职责,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海口市、澄迈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1年3月底前

76.持续开展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区域环境定期监测。

责任单位:澄迈县、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77.加快推进海口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施工。科学倒排工期,全力加快施工进度,2020年11月底前主体厂房结构封顶和完成设备安装,2020年12月底前点火投运。

责任单位:海口市、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78.待条件具备后,适时安全关闭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并严格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海口市、澄迈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79.编制出台《海口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责任单位:海口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3月底前

80.新建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加快推进颜春岭餐厨废弃物和粪渣处理厂扩建项目(餐厨废弃物400吨/日,厨余垃圾200吨/日),2020年底前开工建设,2021年底前投产试运行。

责任单位:海口市、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十四、澄迈县一味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擅自调整颜春岭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地用地性质,并规划批准建成多个住宅小区。

整改目标:科学布局用地项目,妥善解决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问题。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措施:

81.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布局用地项目。按产业与空间规划融合要求,推进完善老城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布局各类产业用地,并明确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周边3公里范围内不安排居住用地。加快控制性规划报批工作,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82.集中优势力量做好服务保障,确保海口生活垃圾焚烧三期项目尽快建成投产运营。

责任单位:海口市、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83.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对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臭气浓度开展一次监测,对超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监督整改;每月至少对颜春岭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一次全面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快落实整改。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五、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超标排放情况严重,但相应的能力建设和日常监管均不到位。2018年海南省医疗废物产生量16.14吨/日,但全省现有两家处置中心设计能力合计只有13吨/日,其中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能力8吨/日,2018年实际处理约11.2吨/日。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监管责任,提升医疗废物处置标准和能力,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督导,确保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

84.建立全省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省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规划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85.完成规划和新建医疗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布局,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21年2月底前,完成规划和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30吨/日。

责任单位:三亚市、屯昌县党委和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1年2月底前

86.强化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分别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开展专项督导,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监测频次,督促企业提高相关设施的规范化运营水平,落实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党委和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87.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全链条监管。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工作。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有关市县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十六、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明确,海南省应于2018年6月前出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但截至此次督察,方案仍未审定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敷衍应对,对海南省督察整改方案不细化、不分解,在推进整改时不作为、慢作为。针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3月至5月先后三次致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希望加快编制专项规划,以便有关项目能够尽快落地,缓解垃圾围城围岛问题,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然不紧不慢,专项规划直至此次督察进驻前才正式印发实施。由于规划工作滞后,导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滞后,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缺口已从2017年约3000吨/日,扩大到当前约4500吨/日。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出台《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提升生活垃圾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88.编制新一轮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及规划,出台《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89.落实责任,加快推进7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进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三期)、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三期)、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二期)、文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二期)、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屯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7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全省新增生活垃圾处置能力达到7000吨/日,解决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缺口问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屯昌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90.加大全省生活垃圾处置督导协调力度。定期督促和指导相关市县政府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配套)设施和非正规垃圾存量点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每周一报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存在问题。根据“一处一策”原则,加快推进120座非正规垃圾存量点治理,2020年9月底完成儋州市、文昌市、五指山市、屯昌县、琼中县等16座非正规垃圾存量点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海口市、万宁市、文昌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等4座非正规垃圾存量点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十七、全省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问题突出,在用15座垃圾填埋场有13座超库容或超负荷运行;由于垃圾填埋量远超设计规模,渗滤液污染问题十分普遍。

整改目标:提升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水平,解决环境污染和风险突出问题。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91.加快(在建)渗滤液处置设施扩容(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渗滤液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在建的海口三期、三亚三期、文昌二期、琼海二期、儋州、东方和屯昌等7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渗滤液应急处置能力。2020年7月底前完成海口三期项目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完成屯昌项目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建设,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儋州和东方项目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三亚三期、文昌二期和琼海二期项目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建设。

责任单位: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屯昌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92.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严格按照要求对填埋场库区进行覆膜,减少渗滤液产生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93.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转运站等现状调研的基础上,梳理问题,指导市县制定“一场一策”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94.针对超库容或超负荷运营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环境管理并修改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应对处置措施。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对现有超库容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采取分类筛选等措施,提升有效库容,延长服务年限,消除因超库容使用带来的安全隐患。7个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于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后,2021年底前逐步解决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95.加大执法巡查打击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偷排渗排、非法转移处置渗滤液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八、万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大量渗滤液在雨季从雨水沟溢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万宁市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理,完善垃圾场雨污分流,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垃圾场渗滤液日处理能力达到150吨以上,消除渗滤液外溢现象。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96.加强垃圾渗滤液的收集处理。2020年8月底前,万宁市全部将渗滤液截流收集引入渗滤液调节池,对渗滤液调节池进行覆膜全覆盖,防止雨水渗入和渗滤液外溢。调整提升两套渗滤液处理设备的日处理能力达到150吨以上。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8月底前

97.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分步将垃圾转送周边市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逐步消减存量垃圾。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98.制定封场方案。2020年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方案,2021年底前待琼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投产并接收万宁市生活垃圾后逐步减少进场量,2022年底前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封场。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99.做好整改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每季度更新一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进度并及时公开,回应群众诉求。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九、定安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生量超处理能力一倍多,渗滤液多次外溢污染环境,但当地无动于衷,直至2018年10月才正式启动渗滤液处理设施改扩建工程。

整改目标:提升定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协调定安县将生活垃圾运往周边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逐步减少垃圾积存量,防止渗滤液外溢污染环境。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100.实施定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强化工程及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将膜顶雨水全部引流至环库截水沟排出库区,严格将垃圾作业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内,减少渗滤液产生;完成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实现渗滤液日均总处理量达250—300吨,渗滤液处理能力已超过渗滤液的产生量(60—100吨/天),逐渐减少积存量;同时在调节池下游建设应急储存池作为第二道防线,防止渗滤液溢流至外环境。2020年底前,基本解决定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问题。

责任单位:定安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01.完成定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垃圾填埋场第一库区封场工程及生态修复工作,减少臭气及渗滤液的产生。

责任单位:定安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7月底前

102.定安县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协调定安县生活垃圾运往周边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减少垃圾渗滤液产生量。

责任单位:定安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二十、昌江县应于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的300吨/日垃圾焚烧项目,虽于2018年10月投入试运行,但因故障不断一直未形成稳定的处理能力,2019年6月彻底停产改造。在此情况下,昌江县不是按照省政府协调意见主动对接有关县市承接其生活垃圾处置;而是擅自启用已超库容并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采取措施有效清腾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容,减少库存渗滤液,降低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督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103.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处理。2020年7月底前开展陈腐垃圾筛分处理工程,安全处置,消除隐患,逐步减少现有垃圾和渗滤液存量,腾出库容,延长生活垃圾填埋场服务年限。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7月底前

104.取消中融衡德环保有限公司经营权。对中融衡德环保有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下达《终止特许经营权和承担违约责任通知书》,取消其经营权,责令其履行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9月底前

105.协调昌江县生活垃圾运往周边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期限:2020年9月底前

106.完成昌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原渗滤液处理设备技术改造。改造后垃圾渗滤液处理量达60吨/天;增加一套80吨/天的应急处理设备,进一步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07.综合区域配置,结合昌江县实际,制定昌江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置方案。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第五部分 生态破坏问题

二十一、重开发、轻保护情况仍然较为常见。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提出的石料保障方案中,将乐东县马鞍岭、昌江县叉河三狮岭两个违法石料采矿项目调整为矿山恢复治理工程,以恢复治理为名,行矿山开采之实。调整后,企业恢复治理方案采剥石料量与原采矿权允许采量基本一致,且未按要求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整改目标:实施马鞍岭区域、叉河三狮岭区域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修复,并举一反三,完成全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措施:

108.指导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指导乐东县、昌江县针对马鞍岭矿山、叉河三狮岭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分别制定施工方案和计划,倒排工期,明确内容和时限及各方责任。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乐东县、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09.完成马鞍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采取“边平整、边复绿”的方式,着力解决马鞍岭历史遗留采场及周边区域高陡边坡、采坑遍布、地表裸露等突出问题,同步推进采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海榆西线公路一侧的治理复绿,对区域内因长期民采存在的房屋基角、废弃设备予以清离。对约600亩不需要进行削坡、平台开拓的区域进行回填平整,尽快恢复种植条件,开展植树复绿并加强灌溉管护。对约500亩残山区域,限期2年内完成恢复治理,并持续做好灌溉管护。

责任单位:乐东县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110.完成叉河三狮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7月底前组织实测核查治理现场及周边残破山体,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优化制定《昌江县叉河镇三狮岭V2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矿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项目可研、立项、评审、招投标等工作。2021年2月底前完成三狮岭V2进场、加工区设备拆迁处置等工作。2022年4月底前完成清坡整坡,6月底前完成挂网钉网,8月底前完成V2加工期场地平整与覆土,10月底前完成洒草种工程,力争2022年底前形成以乔灌木为主,草本为辅的生态群落。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111.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建立驻点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不定期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盗采行为。

责任单位:乐东县、昌江县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1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处置全省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并叫停违规生产、存在安全隐患、野蛮开采的矿山项目,指导市县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明确违规矿山项目整改计划和整改要求。2021年全面推进违规矿山整改,严格按照《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矿山开采和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13.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对乐东县马鞍岭、昌江县叉河三狮岭两个违法石料采矿项目造成的生态破坏开展生态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未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落地。

责任单位:乐东县、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二十二、东方市好德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是第一轮督察交办案件,但东方市对此整改不力,只见停产通知,未见整改落实,企业实际长期野蛮开采,甚至顶风新建生产设施,生态破坏严重。此次督察时,群众再次举报,东方市一边声称该企业“相关证件、手续齐全”,一边又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企业立即停产停运,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

整改目标:对好德石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2021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

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措施:

114.对好德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顶风新建和野蛮开采问题,依法查处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不担当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好德石场越界开采、违规占用林场、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东方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已完成

115.责令好德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清理老旧设备、违规新建生产设施,消除问题矿山布局混乱等问题。

责任单位:东方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6月底前

116.完成矿山采口复绿工作。对问题矿山范围内的老旧矿坑实施复绿工程,引入专业治理单位,实施矿山CK1、CK3两个采口的高陡边坡治理复绿。对矿区范围外的历史遗留CK4采口高陡边坡实施削坡治理、阶梯式复绿。

责任单位:东方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17.完成好德石场矿山整体生态修复工作。继续实施《好德石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加快问题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进度,并对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评估,确保好德石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东方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二十三、一些地方在处理群众举报时态度敷衍,甚至虚假承诺。第一轮督察时,群众举报屯昌县胜万石场水洗石粉废水直排问题,当地政府未经深入调查即声称未发现污水直排情况并销号办结。但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暗查发现,该石场仍未整改到位,水洗废水通过沟渠排入附近河流,形成“牛奶河”。

整改目标:督促胜万石场整改到位,确保废水不外排,定期对南蓬河水质进行监测。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118.责令胜万石场停业整改。对胜万石场废水外排问题依法查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针对污水直排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派专人跟进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废水不外排,并完成验收。

责任单位:屯昌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119.将胜万石场旁南蓬河纳入河长制监管范围,每月开展一次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

责任单位:屯昌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二十四、陵水县在水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自然岸线和沿海防护林被严重挤占的情况下,仍在海岸带盲目布局大量地产及高耗水旅游项目。2019年以来,在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影响下,当地水资源供需矛盾持续激化。督察发现,黎安镇碧桂园君悦海和合景汀澜海岸两个小区周边就有4口水井私自开采地下水,用于建设和绿化;黎安镇面积约1285亩的沿海防护林枯死约60%,死亡12.6万株。

整改目标:科学规划沿海周边的建设项目,加强沿海防护林管理。2020年底前拆除4口水井。规范全省地下水开采管理。

督导单位: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120.严控沿海建设项目布局。陵水县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过程中,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要求,严控海岸带区域地产及高耗水项目用地布局。

责任单位:陵水县党委和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21.拆除私自开采地下水的4口水井,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责任单位:陵水县党委和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22.完成枯死沿海防护林清理和修复工作。2020年9月底前对沿海防护林调查摸底、核实枯死面积、分析致死原因,形成调查报告。2021年1月底前制定生态修复作业设计方案,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工作考核验收。

责任单位:陵水县党委和政府,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23.规范地下水开采管理。举一反三,开展全省地下水取水核查,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二十五、在调整海水养殖结构、解决养殖污染工作中,上下推诿观望情况十分突出。省农业农村厅靠前组织缺位,省一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出台滞后,却要求市县政府先行编制规划,对各地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工作不指导、不把关,导致一些市县禁养区划定错漏百出,有的将大量塘埂划入禁养区,而相应的养殖塘面却未列入。与此同时,一些市县一味等待省级部门统筹指导,普遍处于观望状态。琼海市是海水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却未将相关工作纳入市本级整改方案,直至督察反馈一年后才组织排查,全市禁养区内共有海水养殖面积约6000亩,截至此次督察时仅清退973亩。2018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不降反升,达到2.17万公顷,不仅明显突破海南省明确的1.8万公顷控制目标,而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滩涂养殖面积较2016年增长55.9%,高污染的高位池养殖面积较2016年增长57.7%。

整改目标:2021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一步科学明确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界线范围及管控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退整治工作,推动海水养殖产业升级。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措施:

124.完成全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沿海市县对《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科学审查论证,对“三区”范围划定错漏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2021年3月底前督促指导沿海市县完成规划修编和发布工作。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规划修编工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9月底前

125.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的基础上,编制出台《海南省水产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明确各市县和省农业农村厅任务分工、目标、期限、阶段性工作,禁止推诿扯皮,贻误整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9月底前

126.琼海等沿海市县完成禁养区内海水养殖场清退工作。2021年3月底前相关市县要制定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和禁养区水产养殖清退工作实施方案。逐年分解推进2020—2022年清退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给予行业指导,协同推进清退工作。2020年底前沿海市县要完成本辖区清退工作总量的60%;2021年底前沿海市县要完成本辖区清退工作总量的80%;2022年底前沿海市县完成清退工作。

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党委和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127.指导全省海水养殖产业转型升级。2021年底前制定“十四五”期间全省渔业发展相关规划,并督促指导沿海市县严格落实发展规划。海水养殖空间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健康养殖全面推行,全省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海洋牧场等养殖项目合理发展,海水养殖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沿海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28.加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治理和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制度,按照《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全面规范水产养殖项目的环评管理,有力有序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不搞“一律停产、停业”等“一刀切”行为,限期整改到位,严格查处尾水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党委和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第六部分 水污染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

二十六、省水务厅在组织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时,既不进行任务分解,也不细化年度目标,对地方上报的数据只简单汇总,不核实、不检查,汇总上报的多项数据与实际不符,全省生活污水管网依旧底数不清。督察组抽查2018年全省新建管网情况发现,儋州市上报12.1公里,实为3.1公里;昌江县上报3.1公里,实为0.6公里。整改方案要求2018年年底儋州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4万吨/日的处理能力,实际仅建成2万吨/日,但仍公示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摸清全省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底数和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整改任务从严有效推进。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29.摸清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底数。明确有关统计标准,牵头组织市县检查、核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情况,摸清底数,对上报不实的情况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0.督促儋州市、昌江县自查自纠。针对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上报不实问题,督促儋州市、昌江县就问题自查自纠,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儋州市、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1.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出台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数据上报管理规定,建立统计、核查、公示、约谈和调查机制。督促、指导有关市县从严从实完成第一轮督察有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二十七、督察组随机抽查乐东县中和龙沐湾、君海湾、天福雅苑,陵水县清水湾碧桂园等大中型小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均不能按环评要求达到中水回用标准,大量污水直排环境。其中,乐东县君海湾小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422毫克/升;为应付督察,小区以自来水代替中水回用,弄虚作假,企图掩盖污水长期直排的事实。

整改目标:2021年6月底前对乐东县和陵水县相关小区污水处理设施问题依法查处并整改到位。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措施:

132.乐东县和陵水县依法查处相关小区污水处理设施问题。乐东县和陵水县分别对中和龙沐湾、君海湾、天福雅苑和清水湾碧桂园等小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有关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乐东县、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3.督促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完成整改,解决污水直排和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

责任单位:乐东县、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134.乐东县、陵水县对本地大中型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制定动态化管理名录和问题整改清单,规范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治理污水超标排放,建立日常检查、管护、预警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责任单位:乐东县、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二十八、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不力,敷衍应对。昌江县纳入城镇内河(湖)监测的3条河流全部为重度污染。按照省政府要求昌江县应对流经县城的东海河和保梅河进行治理,并于2018年年底前消除劣Ⅴ类水体,但至督察时仍未编制整治方案,工作严重滞后,25个城区排污口无一完成整治任务,东海河和保梅河水质仍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开展东海河、保梅河、三联村河综合整治行动,完成城区主要排污口排查整改,确保3条城镇内河达到V类或以上水质。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

整改措施:

135.完成东海河、保梅河、三联村河污染整治任务。对3条河流25个排污口进行排查,开展“查、测、溯、治”综合整治工作,制定东海河、保梅河、三联村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并实施,确保2020年底前3条河达到V类或以上水质。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6.举一反三,加强全省污染水体治理。各市县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打击偷排漏排、非法采砂、非法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力推动污染水体治理,确保辖区内城镇内河(湖)水质基本消除劣V类。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7.加强监测监督。每月对全省污染水体水质开展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送相关市县政府和省直单位,对水质长期不达标或恶化的市县政府及时预警,督促查找原因,改善水体水质。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二十九、省水务厅要求昌江县2018年开工建设6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但截至督察时仍有5座未开工;2018年上报建成的3.1公里污水管网,实际为0.6公里,由于县城大片区域未建污水管网,导致污水处理厂“清水进清水出”,2018年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仅59毫克/升。督察还发现,石碌河南岸常住人口超万人,但污水长期直排石碌河;常住人口超万人的海尾镇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海。

整改目标:实现昌江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实施城镇管网改造工程,解决污水直排和污水处理厂“清水进清水出”问题,2021年底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督导单位:省水务厅

整改措施:

138.建设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2020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乌烈镇、海尾镇、王下乡3座污水处理厂,2021年底前竣工投入使用。202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七叉镇、十月田镇2座污水处理厂,2022年6月底前竣工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2年6月底前

139.制定县城排水管网改造和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实施城镇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配套工程。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县城市政污水主干管网修复改造,2021年底前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儋州村、保梅村、石碌河南岸),解决污水处理厂“清水进清水出”问题,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达到100mg/L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40.2020年底前完成海尾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责任单位:昌江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三十、琼海市双沟溪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直到2018年11月才开展实质性工程施工,此次现场督察时,工程总体进度仅完成约34%,双沟溪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双沟溪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消除双沟溪劣Ⅴ类水质。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

整改措施:

141.加快推进双沟溪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进度。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底前双沟溪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

责任单位:琼海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42.完成嘉积城区双沟溪两岸排污口截污工程,避免污水排入双沟溪。开展前期排污口调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双沟溪沿岸排污口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截污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双沟溪两岸排污口截污工程。

责任单位:琼海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三十一、乐东县纳入城镇内河(湖)监测的2条河流全部为重度污染,但2018年没有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该县黄流、九所两个乡镇常住人口已达13万,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几乎空白,应于2018年年底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截至督察时仍未启动,大量污水直排入海。

整改目标:2021年底前南丰溪和佛罗溪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完成黄流镇、九所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和配套管网建设。

督导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143.实施佛罗溪和南丰溪污染治理工程,提升河流水质,确保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2020年8月底前启动佛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招标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佛罗溪污染源调查摸底及河道清理工作,2020年底前启动项目建设。持续完善南丰溪污水截流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县城污水厂升级提标改造工程和乐东县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合流制管网改造金龙酒店段)建设。2021年底前确保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时掌握水体水质变化情况,巩固治理成果。

责任单位:乐东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44.完成黄流镇、九所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黄流镇和九所镇2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力争在2021年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避免生活污水直排入海。

责任单位:乐东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附件2

海南省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整改措施清单

一、省林业局作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推进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上决心不大、办法不多,一味强调市县主体责任,甚至以缺少资金、整改难度大等理由拖延搪塞,不担当、不作为,不在推动整改任务上下功夫、抓落实,而在调整督察整改方案上花心思、推责任。2018年12月,省林业局向省政府报告,建议调整督察整改方案,对其中涉及自身的9项任务实施简化;在有关部门反对、省政府不予支持的情况下,依然消极应对,导致相关整改任务推进滞后。截至此次督察时,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的15项整改措施仅完成5项。

整改目标:省林业局切实扛起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完善督察整改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问题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15项整改措施。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提高行动自觉。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强化担当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压实整改责任,不畏难、不拖延,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政治任务。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认真查摆问题。省林业局将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深入剖析、分析根源、找出症结、汲取教训。从严从实制定方案,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全力解决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3.加快落实整改。省林业局加快推进未完成任务整改销号工作,成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分解细化整改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压实整改责任。针对未完成整改的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等整改措施,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4.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下覆盖各层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保护效果的考核机制。严格目标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在针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的专项督察中发现,海南省总体管理水平和保护现状与国家法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自然保护区整治修复不力:第一轮督察涉及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共13项,截至此次督察进驻,仅2项达到序时进度;二是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时有发生:第一轮督察后,海南省对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未能举一反三、彻底排查,一些自然保护区内甚至还在顶风违规新建项目;三是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突出:部分自然保护区由于长期管护不力,一些保护对象已岌岌可危。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整治修复,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处理侵占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整治。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5.加快推进整改。省林业局督促相关市县和部门对照第一轮督察整改措施清单开展“回头看”,全面梳理整改任务,再排查、再核实,确保落实到位;对未达序时进度的,逐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主体责任,重新建立整改台账,压实整改责任,实行台账推进,实现压力层层传导,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五指山市、陵水县、昌江县、临高县、乐东县及其他涉及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党委和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6.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面排查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建立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整改时限,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逐步分类推动解决。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7.开展生态修复。2021年底前出台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2022年组织指导相关市县和各自然保护区,按照方案开展修复工作,确保按照年度安排完成修复任务。2022年底前,麒麟菜、白蝶贝、三亚珊瑚礁等三个海洋型自然保护区按照方案,分阶段完成修复物种的调查研究、实验、投放、增殖等工作。2023年底前,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成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编制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中长期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文昌市、琼海市、临高县等各相关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3年底前

8.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边界,确保自然保护地空间精准落地。2021年底前,出台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指导意见,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三、万宁市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不力,在该自然保护区内的日月湾冲浪运动基地侵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约30亩,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该基地于2017年3月由2层钢结构简易建筑改造扩建,至2018年6月建成竣工,现场督察时正在运营;该基地业主公司还将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12栋烂尾别墅重新装修,作为民宿对外营业。截至此次督察时,保护区内仍存在大量人工设施和旅游公路,共侵占核心区57.43亩,缓冲区447.42亩,实验区135.62亩,青皮林生境破碎化严重。

整改目标:全面整改冲浪基地占用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2021年3月底前依法查处日月湾冲浪基地项目违法行为,2021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管护机制,加大动态巡查打击力度。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9.拆除日月湾冲浪基地旁边19栋老旧别墅。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0.对日岛该项目出入硬化道路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损害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论的要求开展生态修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1.全面排查青皮林保护区内其他人工设施,分类处置。在石梅湾旅游区E路段两侧设立防护网;在石梅湾旅游区F道路的两端设立限行设施,作为保护区护林防火通道。对E、F道路开展生态损害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的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2.拆除青皮林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硬化道路以及道路旁边的渔村、小卖店、海鲜店等构建物。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3.对石梅湾游艇码头附近2家海鲜店周边涉及青皮林保护区内的养殖塘开展退塘还林。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4.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中已收回未复绿的地块开展造林复绿,恢复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5.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对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造成的生态破坏开展生态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及冲浪产业发展定位布局,对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未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落地。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四、三亚市兰海云天高尔夫球场位于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侵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857.34亩,在建设过程中毁坏天然林1588.8亩,既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也无任何审批手续,却虚假上报、隐瞒事实,在多次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中蒙混过关。三亚市对其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敷衍应对,未按要求依法查处。保护区管理站甚至监守自盗,默许纵容,每年收取球场租金45万元,导致球场一直违规经营至2019年6月。

整改目标:全面整改兰海云天高尔夫球场占用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2020年底前恢复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16.取消营业资质,完成生态修复。已于2019年6月依法停止兰海云天高尔夫球场对外营业,取消营业资质。对兰海云天高尔夫球场占用和毁坏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天然林进行生态修复,加强管护,恢复自然保护区原貌。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7.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对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造成的生态破坏开展生态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未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落地。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8.做好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将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西北部保护对象(无翼坡垒)分布广泛的区域调入保护区,增加保护区面积。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五、华润九里一期项目317套别墅长期侵占万宁市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南省要求对侵占自然保护区行为严肃查处、整改到位,但万宁市仅要求企业将最后建设的13栋及未出售的20栋别墅改造为旅游客房,对企业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没有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依法查处违法出让土地和建设行为。建立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效管护机制。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19.拆除九里一期项目在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未建设完工的13套别墅,并开展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20.对九里一期项目在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已建成未销售的20套别墅逐一进行拆除安全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拆除或没收处理。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1.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提出的284套已建成并销售的房屋,依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2.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对华润九里一期项目占用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未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落地。

责任单位:万宁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六、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游艇码头长期占用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但三亚市对该问题只调查、不处理。

整改目标:将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游艇码头占用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到位,2021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23.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约谈并要求三亚亚龙湾龙溪游艇会有限公司停止营业,针对亚龙湾游艇会“双暂停”期间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已完成

24.2019年10月已拆除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艇泊位71个。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已完成

25.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完成亚龙湾清梅河口的珊瑚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26.2021年底前完成拆除瑞吉度假酒店配套游艇码头南、北防波堤,全面消除违法围海,恢复公共海域。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七、2017年后位于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岛旅游区还未批先建2座临时码头。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依法查处西岛2座码头违法行为,2021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27.依法查处未批先建临时码头。对西岛2座未批先建临时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依法依规完善手续。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8.完成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西岛2座码头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并依照评估结论开展生态修复。2021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三亚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八、陵水县新村—黎安海草床特别保护区、海水养殖禁养区内尚有3600余亩重污染高位池未清理到位。

整改目标:2021年底前全力清退陵水县新村—黎安海草床特别保护区、海水养殖禁养区内重污染高位池,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措施:

29.全力完成清退工作。组织召开全县禁养区水产养殖场清退工作推进会,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等沿海镇政府建立全面整改台账,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海草床特别保护区、禁养区水产养殖场清退底数的调查摸底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海草床特别保护区、禁养区水产养殖场的清退并完成考核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30.完成还林还湿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宜林则林、宜湿则湿”的原则,开展海草床特别保护区及海水养殖禁养区内退塘的海岸带红树林种植和湿地生态恢复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新村港、黎安港退塘还林还湿工程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做好还林还湿生态修复的前期准备工作。2021 年底前,组织实施红树林种植和湿地生态恢复工作,完成还林还湿项目建设并按相关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同时,加快编制《海南陵水县新村港与黎安港海草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对海草生态系统的修复和监管。

责任单位: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九、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被地产项目蚕食破坏。2016年以来,富力红树湾项目填海侵占澄迈县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92亩,至督察之日未恢复原状。2019年4月,该公司继续在自然保护区填海建设,影响潮水交换,致使自然保护区内9.69亩、1582株红树林枯死。澄迈县不从加强红树林保护上下功夫,却在撤销自然保护区、减少自然保护区面积上花力气。2015年以来,该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申请撤销、调整自然保护区,为项目开发“量身打造”方案。在申请调整方案未获批准的情况下,2017年还另辟蹊径,将有关调整方案纳入《澄迈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并于2018年12月获得省政府批准,拟将项目填海侵占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部分区域,调整为农用地和旅游建设用地。

整改目标:全面纠正违法违规侵占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行为,严格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保护区的管理。分阶段完成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二区”勘界立标、生态损害赔偿、核心区土地调整性质等工作。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措施:

31.完成保护区生态修复及勘界立标工作。2019年5月,已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和花场湾红树林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完成保护区核心区92亩填土受损区域和9.69亩红树林损坏斑块修复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启动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二区”勘界立标工作,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32.将核心区内旅游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调整为林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农用地和旅游建设用地调整为林地,并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管控。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33.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对花场湾红树林保护区造成的生态破坏开展生态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未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落地。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34.加大动态巡查管控力度。已成立专管红树林保护工作的事业单位,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健全红树林管理机构。自2019年5月起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实地巡查核查、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对红树林资源进行巡查管护。

责任单位:澄迈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琼海市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批复面积5333公顷,实际管理面积仅4464公顷,长期以来无总体规划,无功能区划。2017、2018两年国家“绿盾行动”指出保护区存在万泉湖度假区、加略水电站等违规项目,但琼海市始终没有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寄希望于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原琼海市国土资源局虽于2017年11月对万泉湖度假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不跟踪、不落实。加略水电站自2008年建成投运至督察之日,一直没有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导致引水区域部分溪流断流。

整改目标: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重新核定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规范保护区管理。2021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违规项目整治工作。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35.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对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调查和评估论证,核定保护区面积,在此基础上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琼海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36.完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整治工作。针对“绿盾行动”指出的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项目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按要求完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琼海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37.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保证引水区域不出现溪流断流。

责任单位:琼海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38.加大动态巡查管控力度。加强对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责任单位:琼海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一、2018年下半年,乐东县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新建牛蛙养殖基地,侵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77亩,并筑坝截流自然保护区内红水河水用于养殖,养殖尾水直排,导致红水河水质由Ⅱ类急剧恶化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切实加强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加大对侵占保护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2020年8月底前依法依规查处牛蛙养殖项目,逐步改善红水河水质,确保2021年底前水质达到III类标准。

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

39.依法查处牛蛙养殖项目。2020年8月底前对违规侵占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牛蛙养殖项目依法依规查处到位,12月底前完成对已拆除的违法项目地块进行造林作业设计和造林,并完成生态修复,恢复林地功能。

责任单位:乐东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40.加大动态巡查管控力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乐东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1.加大红水河水质监测力度。将红水河水质监测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定期开展水质专项监测,加强红水河及周边生态环境管控,逐步改善红水河水质,确保2021年底前水质达到III类标准。

责任单位:乐东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十二、截至2019年7月,海南省50个自然保护区中仍有22个未进行三区划分,11个批建面积与管护面积不符,特别是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邦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实际管护面积远未达批复要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严重缺位,大多形同虚设,海口永兴鸟类自然保护区、文昌名人山鸟类自然保护区等都未按要求实施保护,名存实亡。

整改目标: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学制定保护区规划。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方案。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42.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调查摸底、评估论证,核定保护区面积并优化功能分区。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涉及各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43.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方案。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44.结合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对海口永兴鸟类、文昌名人山鸟类等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论证,纳入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实施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海口市、文昌市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十三、原省海洋与渔业厅作为主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的3项海洋型自然保护区整治任务无一完成。应于2018年年底完成的三亚珊瑚礁、临高白蝶贝、文昌麒麟菜3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以及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的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截至此次督察时均未完成。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整改任务,开展白蝶贝、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完成三亚珊瑚礁、临高白蝶贝、文昌麒麟菜3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45.结合两轮中央环保督察,进一步梳理四个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针对尚未整改完成的工作修订完善方案,加快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三亚市、琼海市、万宁市、文昌市、临高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46.加快制定白蝶贝、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文昌市、琼海市、临高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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