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信息上网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确保不会在门户网站上泄漏国家秘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处室负责人、栏目管理员在进行上网信息审核时,同时负有保密审查责任。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规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得上网。上网信息涉及本系统业务工作,且对国家秘密界定不清的,应报省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上网。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如发现已上网信息涉密或有涉密嫌疑时,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办公室保密室报告。办公室保密室接到举报后,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八条 凡对网上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改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省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与培训,不断增强机关全体干部的安全保密意识。
第十条 办公室保密室负责定期对实施二级审核的网上信息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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