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
2025-09-01 21:58 来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
琼公积金提〔2025〕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文件精神,现就提取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柜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缴存人办理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述方式办理:

(一)缴存人家庭所购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缴存人应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

(二)缴存人及配偶任意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变更两次及以上婚姻关系,且不是该房产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的,需在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由缴存人及配偶携带结婚证等材料要件共同临柜申请办理。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缴存人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

(四)缴存人家庭以现金方式交易购买房产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或用于偿还二手房贷款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按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认定购房款和贷款金额。可提取月还贷额按“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计算。

四、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须在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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