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综规〔2022〕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级相关公益事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现将《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4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为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解决突出问题,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在资金分配时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一)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民生项目;
(二)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项目;
(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补民生短板”或“支持弱势群体”的急需项目;
(四)项目谋划成熟度高、申报材料规范齐全、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布置申报工作。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分配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年度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申报条件,印发通知组织各市县财政局申报。
(二)开展项目申报。市县财政局联合同级相关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市县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三)拟定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使用方向、分配原则和绩效目标,结合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统筹谋划,突出重点,会同省级相关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四)分解下达资金。经财政部备案通过后,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县分解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建立资金分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根据中央资金到位情况做好资金提前下达,负责资金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省级相关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省财政厅研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应协同省财政厅具体管理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剂,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县绩效评价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绩效自评,汇总形成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全省使用资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使用资金的总体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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