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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规〔20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各相关单位: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切实加强我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放射诊疗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共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意识,实现诚信执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履行行政许可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第六条 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应当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承诺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被审批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日常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监督。

  (三)举报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诚信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诚信档案,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记入医疗机构诚信档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每月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

  第八条 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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