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 第7期 (2022-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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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规〔2021〕7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 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发展的事业类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等预算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资金项目和政策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支出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市县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等方面建设,原则上不得用于补助企业。

  (二)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田建设的田间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水与节水及计量设施、田间机耕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工程建后管护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方面建设。

  (三)动植物疫病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动植物疫病防控。

  (四)农机购置支出主要用于对我省重点支持推广的部分先进适用及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以及对不能使用中央补贴资金的省自选品目机具进行购置补贴等方面,并在中央补贴资金不足时用于支持完成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任务。

  (五)农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开发利用、耕地地力保护及补偿、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等方面。

  (六)农民教育培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我省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发展等方面。

  (七)生态循环农业支出主要用于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利用、沼气建设、水产尾水达标治理以及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

  (八)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水稻、瓜菜、热带水果、热带作物、特色畜禽水产等新优特品种和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水稻集约化育秧、深耕深松、机械化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秸秆粉碎还田等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及管护、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建设等方面。

  (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大型基础设施(如县级和乡镇级道路、水库大坝等)、偿还债务等与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摸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本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除据实结算等特殊支出方面的资金外,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方案、任务清单。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在收到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单位);在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下达有关市县。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及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指导市县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县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市县乡村振兴及百镇千村专项资金项目和政策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自评进行审核,并适时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1302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琼财农〔2005〕1479号)、《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13〕866号)、《海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7〕1228号)、《海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7〕1117号)、《海南省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财农〔2010〕46号)、《海南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12〕1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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