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 第7期 (2022-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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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口海关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

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1〕7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精神,做好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口海关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十四五”期间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精神,做好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研发机构包括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等部门负责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成立核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科技厅《海南省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琼科函〔2021〕125号)条件,且在海南省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核定程序。

  (一)省民政厅负责提供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省委编办负责提供省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基础数据信息,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编办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内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基础数据信息。

  (二)省科技厅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名单;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名单核定工作,形成《海南省(年度)“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三)《名单》在省科技厅官网向社会公示7天。

  (四)省科技厅函告海口海关《名单》,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等部门应每年组织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社会研发机构可向海口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社会研发机构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海口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海南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备案。

  第十条 违纪违法处理。

  (一)社会研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社会研发机构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口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省直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进口税收政策落地工作,使符合条件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红利,真正得到实惠。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应知尽知;积极做好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清单核定和免税退税指导工作,营造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跟踪进口税收政策实施进展及成效,坚决防止进口单位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和违反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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