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 第7期 (2022-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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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属各有关单位,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补充耕地责任落实

  (一)科学编制补充耕地规划。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底数,在全面调查全省补充耕地潜力,科学研判建设占用耕地态势基础上,编制全省“十四五”补充耕地规划,夯实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基础。各市县要建立项目库,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土地综合整治和补充耕地项目方案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补充规划安排。

  (二)加强补充耕地计划管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依据补充耕地规划,分年度编制补充耕地任务并下达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控股集团。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控股集团要及早谋划,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各类补充耕地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严格补充耕地承诺兑现。各市县政府要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兑现补充耕地承诺,确实不能完成兑现任务的,须购买指标兑现承诺。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继续强化新增耕地复核备案工作,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综合考虑各市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和兑现任务,适时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兑现,确保全面兑现历年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承诺。

  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以区域土地综合整治作为补充耕地主渠道,充分挖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注重通过实施旱地提质改造增加水田数量,尽量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表土,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组织工程实施,确保达到土地平整、旱能灌涝能排、道路畅通等要求,具备稳定的农业生产条件。

  (二)严格新增耕地认定。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核算新增耕地产能。项目验收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补充耕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地块施工前后对比图、种植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申请复核。补充耕地项目经省级复核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材料并上传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前新增地块上应有符合备案审核要求的种植作物或种植痕迹。

  (三)加强项目后期监管。市县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管护主体,将后期管护资金纳入项目工程预算或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新增耕地和工程设施长期有效利用。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优先交由土地所在村集体或聘请当地农民承担,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新增耕地要按规定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已交易、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无法变更的,相应核减市县政府、省农垦控股集团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

  三、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

  (一)明确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的基本条件。各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组织编制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计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通过政府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遴选社会资本方。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社会资本方应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有保障项目建设的资金储备。

  (二)明晰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权责。市县政府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项目投资的审核,落实项目建设监理,组织竣工验收以及新增耕地的认定。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建设资金的筹措,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社会资本方不得将补充耕地项目违规层层转包、分包。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复核备案后,社会资本方可依法依规取得合理投资回报。项目竣工验收后,社会资本方应当管护不少于3年,管护期内要做好项目的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管护等。

  省农垦控股集团投资、自主谋划和实施的垦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实施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的通知》(琼自然资修〔2021〕42号)规定执行。

  四、改进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制度

  (一)扩大实施补充耕地省级限价统筹的范围。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主干路网外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补充耕地指标限价统筹供应。

  (二)改进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方式。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206号)规定“跨市县路网、水网工程项目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无偿提供,水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的统筹方式,调整为项目占用耕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含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的30%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70%由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

  (一)完善交易条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前,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交易指标对应的新增耕地地块进行核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种植管护真实。申请交易的耕地指标要明确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和对应的新增耕地地块坐标。

  (二)明确交易顺序。补充耕地指标按申请挂牌时序先后进行交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线性工程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新增耕地指标,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交易。

  (三)控制交易规模。严格控制单次交易的耕地指标量,水田指标不得超过500亩/次,旱改水指标不得超过700亩/次,旱地指标不得超过1000亩/次。

  六、工作要求

  各市县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监管,严格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靠。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交易建立台账进行单列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做好新增耕地备案入库的检查复核工作,不定期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发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移交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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