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 第7期 (2022-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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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

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4298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

  三、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四、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政策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五、相关要求

  燃煤发电企业,要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绩效,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政策,加快建立代理购电机制,在正式代理购电一个月之前,尽快通过公告、发函等方式告知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事项,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和沟通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平稳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http://plan.hainan.gov.cn)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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