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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教规〔2021〕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高等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负责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指导和统筹我省高校教材工作,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高校教材工作的审核和检查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所属高校的教材工作。

  第六条 各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门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教材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统筹;明确专门工作部门,负责教材规划、编写、选用等日常工作;成立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教材审核、评议、研究等工作,成员需包括意识形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家和一线教师,应包含一定比例校外专家。

第三章 规划编写

  第七条 省教育厅统筹并负责全省高校教材的规划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需求的紧缺学科(专业)教材建设;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组织实施如旅游、热带农业等具有海南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教材的培育和统一编写工作,每年评选不少于10本特色培育教材;定期开展海南省高校优秀教材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高校负责本校教材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需求,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鼓励围绕自贸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编写相关地方特色教材。省内“双一流”“双高”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以全省高校教材规划为指导,结合本校学科优势,重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教材。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教材建设规划主要服务于特色化、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应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条 高校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及修订的相关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海南省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结合学科特色、集中优势力量,积极推进我省高校教材的联合编写工作。

  创新高校教材编写模式,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与出版机构合作,探索跨区域、跨领域共建共享教材模式,建立“省级高校+行业企业+出版机构”的协同机制。

第四章 审核选用

  第十一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第十二条 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或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教材不再进行省级审核。省教育厅成立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材审定委员会,并建立全省高校教材审核专家库,负责审核全省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对各高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进行抽查。高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三条 教材审核的专家条件、审核办法及程序等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十五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高水平教材建设;设立省级重大研究课题教材专项,根据规划定期发布项目指南,每年立项5-8项。各高校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双高”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鼓励全省高校创造条件建设5个左右高水平教材研究基地,服务全省高校教材建设科学决策、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各高校要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海南省各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

  各高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教材建设及选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阅并加盖党委公章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校级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各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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