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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1-19 17:15:12
  • 编辑: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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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办〔2014〕5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科、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农技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精神,为塑造海南名牌农产品良好的市场形象,增强公众对海南名牌农产品认知度,省农业厅制定《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决定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现将《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及“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名牌农产品公信力,促进品牌农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是用于被海南省农业厅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并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由海南省农业厅委托海南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为海南名牌农产品的唯一证明标识,未经海南省农业厅允许,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中不能对标志图像进行更改。

  第六条 海南省农业厅负责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农业厅对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和逾期使用;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和告知。

  第九条 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对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防伪等标志由海南省农业厅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印刷单位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防伪等标志印制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买卖、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产品的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收回其产品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并予公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满一年,产品及其包装上仍未标明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

  (二)证书期限逾期的;

  (三)超范围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

  第十三条 冒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到期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按《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向海南省农业厅申报,逾期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海南省农业厅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农产品标志图形及其含义(略)

  2.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