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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授权总商会(工商联)作为我省民间行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5-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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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064号提案的答复
   
    海南省总商会(工商联):
    贵会提出“关于授权总商会(工商联)作为我省民间商会业务主管部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于2000年2月23日下发了《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授权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了明确规定,并授权了一些组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要求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府在授权一些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参照执行。《通知》未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000年8月2日,我厅参照民政部《通知》精神,经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府领导同意,下发了《关于重新确认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琼民社字[2000]7号),对授权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作了明确规定,并授权了一些组织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中未授权海南省总商会(工商联)作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据了解,关于工商联是否授权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问题,民政部已上报国务院研究决定。因此,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出台之前,仍应执行原有的规定。
    感谢贵会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民间组织管理处
    联系电话:6533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