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053号提案的答复
连介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及严厉打击胁迫他人乞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非常赞同您的观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2003]17号)对我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救助管理站科学合理布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上街开展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进站求助工作,重点在车站、广场、商业街等繁华地区进行“现场救助”和“流动救助”,同时积极宣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提高广大市民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正确认识,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我们将以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民政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