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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制定《海南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2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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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提〔2005〕8号 B
   
   
    海南省教育厅
    对省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46号的答复函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员会在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海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提案收悉,你们所提的建议非常好,所提许多问题是当前义务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我省一面实施该法,一面研究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过几年调研、起草、修改,我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991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并颁布实施。1992年3月14日,国务院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二、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义务教育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如贵委员会提案中提到的许多方面的变化,《义务教育法》的部分条文确实已不适应今天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对此,国家非常重视,近几年来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征求各地对《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意见,我厅也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我省的修订意见上报。2003年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部开展了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04年上半年完成了修订稿,经征求各地意见后,已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现正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之中,不久可望由全国人大正式审议颁布实施。
    三、关于制定新的《海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问题,我们打算在国家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建议省人大进行这项工作。现在,我们正在做前期调研的一些工作。你们提案中的宝贵意见,将对我们调研了解情况有很大的帮助。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符永笃,联系电话:65339349)
   
   
   
    主题词:教育 政协提案 答复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