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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冯川建;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2019-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三亚市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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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的建议
冯川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上牌总体情况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2013年4月1日,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已在吉阳区、天涯区设立了电动车上牌点,开展为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由于《目录》中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在车身重量、时速、轮胎大小、踏板功能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只对符合该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但市面上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基本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故上牌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正在采取各项措施,竭力解决电动自行车上牌问题。截至2019年4月30日,全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10.37万辆,未注册登记40多万辆,由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数量较大,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采取的措施
    2019年3月23日,我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三亚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三规电办〔2019〕1号),《通知》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同时对现有电动自行车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登记备案,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牌(内含电子车牌),样式为绿底白字白边牌,长期有效;对超标电动车统一登记备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管理登记牌(内含电子车牌),样式为白底红字,过渡使用年限为3年,然后逐步退出,达到年限后不准上路行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确保存量超标车按期淘汰和新增电动自行车符合合格标准。
    二是为进一步落实“就近办、一次办”的“放管服”工作要求,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计划在我市吉阳、天涯、海棠、崖州四个行政区区及育才生态区分别设立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主要为群众电动自行车提供登记上牌、补换牌证、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同时为群众提供电动自行车菜单式服务,群众自愿选择服务套餐,包括第三者险、定位、拖车、换电瓶、找车、找车位等个性服务,方便群众。
    三、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开设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需开通公安网络,涉及网络泄密问题,申请程序较复杂。
    二是由于市面上电动自行车销售行较多,一旦实施带牌销售,申请实行带牌销售会一拥而上,不便管理。
    三是带牌销售只是方便群众购买和上牌,但后续的补换牌证、信息变更、注销等不能一起解决。
    为此,我市当前开展的最主要的工作是建设好五个区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便民服务点,解决当前路面上正在运行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待管理步入正轨后,再适时开通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业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海口市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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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的建议
(B类)
本答复内容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