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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我省义务献血制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民建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04-0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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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义务献血制度的建议
(B类)
民建海南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义务献血制度的建议”的提案(第02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义务献血制度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所以,目前我省实施的是无偿献血制度。
    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的发展随着新中国的诞生逐步完善,历经1949-1978-1998三个关键年,期间实行的分别是:有偿献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制度。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242号)提出在我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下达献血指标并给予献血者经济上补助的一种献血方式。义务献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利益驱动性,特别是到后期演变为扭曲的计划献血模式,使得当时计划经济下常有的强制思维和手段,以及高补贴、长休假等做法大大挫伤了献血者利他主义的献血热情。有的还适得其反迫使献血者退出献血队伍,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还出资请个体献血者冒名顶替本单位员工献血完成献血任务指标,滋生了变相买卖血液风气,甚至有些大学生也加入其中。这不但抹黑了献血救人助人的高尚精神,同时也给血液安全造成了威胁。计划献血的扭曲变形,注定了它必定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自1984年开始,国家开始提倡无偿献血,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经过反复调研和酝酿,终于于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开启了我国无偿献血献血事业的新篇章。
    无偿献血真正体现了人类博爱、关爱、奉献的精神,因为这是保证输血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实行公民无偿献血。我国自1998年《献血法》出台后,无偿献血比例逐步提升,如1998-1999年,我国无偿献血率在0-25%范围内,而2004年,无偿献血率则跃升至90%-99%,如今我国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
    二、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
    提案中提到“社会群体中义务献血者也基本为高校学生和部队军人”。2017年我省参与无偿献血的人数是102124人次(血小板献血者有6398人次),其中高校学生献血15989人次,占献血总人数的15.66%,部队军人献血4293人次,占献血总人数的4.2%,两个群体献血人数总共是19.86%,其余80.14%的献血者是社会各界人士。
    三、关于献血量的选择
    按国家标准,献血量有200ml、300ml、400ml供献血者选择。海南省血液中心始终遵循自愿、知情同意的基本准则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在献血过程中根据献血者的精神状态、体重、健康检查结果及献血经历等综合因素,也有向献血者推荐适宜的献血量的职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最终献血者能献多少血,完全由献血者本人决定,不会发生强行献血的情况,更不存在强行抽血至晕厥后在昏迷过程中回输血液的情况。
    目前我省献血流程是:1.献血前咨询,工作人员询问献血者一些基本情况;2.献血者填写《无偿献血征询登记表》,并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3.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献血健康征询问题并如实回答,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献血及选择所献血量,并签名确认,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沟通;4.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一般检查、血液初步筛查,记录检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名;5.进入采血环节后,在穿刺前工作人员可再次动员、确认所献血量,如有更改献血量请献血者签名确认;6.在采血过程中献血者如出现头晕、脸色苍白等不适症状或自主要求停止献血的,工作人员会马上终止采血,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献血者身心健康。严重反应者我们将拨打120送往医院,并支付医院费用,组织人员陪护,直至康复出院。2017年,血站 就陪护就诊献血反应者7次。
    四、关于互助献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临床用血量不断上升,2017年我省采集血液共33.17吨(其中血小板为10409个治疗量),同比增长3.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省血液中心在血液在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另外,互助献血中并不要求互助献血者与病人的血型相同,而是血量与血站进行补充和交换,血站则向被指定的病人提供其他无偿献血者献出的同血型血液,因而所谓的互助献血,实质是血液按血型重新进行调配和发放,互助献血者同样享受无偿献血的相关待遇。另外,血缘亲属间绝不能互相输血,否则会有输血反应,严重者将危及生命,血站为了杜绝这类输血反应的发生,血缘亲属间献的血不能发放到亲属病人住院的A医院,而是发到了B医院其他病人用。由于血液紧缺,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省血液中心会优先发血给献过血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用血,对一些特殊群体如重型地中海贫血的病人,一时又找不到亲朋好友献血的病人,也都会优先发血。
    五、关于免费用血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 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临床用血时,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3倍的血液,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的血液”。
    随着国家医保制度的完善,血液制品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也就意味着,不论公民是否献过血,其临床用血时都可以得到医保报销,而献过血的公民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则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之规定,在医保报销后再到省血液中心报销一次,此报销属于奖励性返还金,是海南经济特区鼓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重要举措。《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省血液中心都严格执行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维护了无偿献血者的权益。以2017年为例,享受奖励性返还有994人次,总血量755887毫升,报销奖励性返还金总额为84.52万元。另外,在奖励性返还操作方面,省血液中心尽最大努力方便献血者,设立了“一站式”服务台,只要报销手续齐全,现场审核合格后由专人带报销者到单位财务科办理报销转账,办报销手续时长约10分钟左右,方便快捷。这些年也没有接到因报销问题的投诉。
    六、关于无偿献血宣传
    无偿献血宣传是献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省血液中心每年都拨专款用于无偿献血宣传,宣传形式力求多样。2017年制作了各类宣传材料17万份,发表于省内外报媒的报道共计140篇次,中心网站、微信、微博共刊发信息690篇。微信关注粉丝11612人。开展无偿献血讲座30场次。同时,策划组织各类节假日无偿献血宣传活动10次,组织志愿服务主题宣传活动11次。开展献血屋志愿服务2451人次,总时长8029.5小时。上门拜访、发函及电话联系817次,其中上门招募企事业单位490家,成功献血的单位有437家;电话接听、回访、献血信息反馈、应急电话招募共计38512人次。省血液中心还积极深入全省30个乡镇开展无偿献血,把献血知识宣传到乡村。
    血液是紧缺而又珍贵的医疗资源,只能通过健康人群自愿捐献来获取。无偿献血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二十年来,我省的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客观上全省每年临床用血量在递增,无偿献血工作遇到了发展上的瓶颈,困难不少,这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贵委所提的完善当前的无偿献血制度,提高人口献血率是我们工作追求的目标。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修订《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的调研工作,我委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结合修订《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无偿献血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本行业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继续深入到各行各业动员招募,争取更多的公民加入无偿献血者的行列;
    (四)协调各市县政府加强献血网点建设,方便群众献血;
    (五)加强软实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献血服务。
    感谢民建海南省委会关注我省的血液工作,提出的中肯建议,我们将以回复这次提案为契机,认真反思我们的采供血工作,努力把工作做细、做深、做扎实。欢迎民建海南省委会,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个人等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省血液工作,为我省的血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作出贡献。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吴民生
    联系电话:6530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