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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从省级层面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孙永望;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3-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安监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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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省级层面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建议
(B类)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
    叶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从省级层面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省统筹,按照《意见》的明确要求,确定我省乃至规范各市县安全生产改革的任务单、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具体的政策制度措施作为完成目标的抓手落到实处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下发后,刘赐贵书记(时任省长)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省安委办于2016年12月20日成立了《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贯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小组;2017年4月底,省安委办根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将《实施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5月3日征求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6月1日省安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6月9日《实施意见》经省深改组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30日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随文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48项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完成时限。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从而实现全省统筹,实现从省级层面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确保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省安委办牵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的建议
    截止至今,我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已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已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实施意见》已对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进行分工要求,待《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将由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安监局三家单位牵头,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三、关于加强对企业,尤其是建筑行业的教育培训,建立教育与惩处并管的监管机制的建议
    省安委办于3月17日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琼安委办〔2017〕81号),要求全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和相关部门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责任的认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目前,已有大部分市县、部门和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并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尤其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制定建筑施工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专业人员和技能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生产培训。
    四、关于省级层面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明确界定公共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界限,解决当前该两类事故相互混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明确指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中止的事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二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进行规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已对生产安全事故界定清晰明确。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也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明确界定除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特殊安全事故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而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是指在非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令第181号)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因此,公共安全事故比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还要更大。
    五、从省级层面针对当前多发频发的违法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研分析,结合不同违法情形明确相应的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的建议
    (一)从今年1月中旬起,省安委办组织人员用了4个月时间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同时,省安全监管局还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我省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其中,对我省建筑施工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海南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对我省2012年至2015建筑施工事故情况时行分析研判,提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四大突出问题。
    (二)《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安监、公安、交通、住建、海洋渔业、农机等部门事故信息共享,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县级联网直报制度。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准确界定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六、关于完善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不断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的建议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要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新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二是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通过倒查责任逐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严肃查处每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到单位、到人员。三是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在事故结案一年内,组织开展整改评估;省政府对市县政府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抽查,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根据《实施意见》分工要求,2018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统计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单位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权重。
    七、关于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对那些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企业,除重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建立必要的诚信档案,建立退出市场机制,打造我省安全生产诚信品牌的建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要求,我局已将该文件以(琼安〔2017〕122号)予以转发,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及时报送失信惩戒人员名单,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实施意见》分工要求,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牵头。于2017年要完成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的主要任务。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