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叶英萍;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2017-03-2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7年7月21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B类)
琼公函〔2017〕1008号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161号提案的答复(B)
   
    蓝海雄、陈祎平、蔡鹤龄、叶英萍等委员:
    省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第0161号),省政协会后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做好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方面
    (一)我省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草案),并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为了防止出现执法依据上的真空问题,2004年4月29日,我厅向省政府上报《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求省政府批准在地方规章颁布前先以省公安厅名义向下发文,暂时内部掌握执行。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我厅进行了修改完善,2005年2月5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草案)及其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于存在不同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没有通过该草案。
    由于群众开禁电动自行车呼声日益高涨,我厅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草拟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06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就《决定》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意见分歧仍很大,难以达成共识,导致立法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2007年底,我厅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赴北京等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省经验。2008年2月4日,我厅根据本省实际并借鉴外省管理经验,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登记的请示》(琼公发〔2008〕27号),该文提出了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性,认为如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将有利于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上报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草案)。随后,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审核意见,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8月26日,我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关于商请审核<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函》,请求审核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府审议发布。在前期立法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我厅交警总队组织人员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2009年12月17日,我厅向省法制办报送了《关于补报2010年立法建议的函》,建议省政府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列入我省2010年立法计划。同日,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关于报送明年需延续、修改和新出台的政策的函》中,我厅再次建议省政府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没有列入​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
    因电动自行车管理矛盾日益突出,我省海口市和三亚市分别通过当地人大立法和下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来规范管理本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等。其中,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6日三亚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市县因无法定授权未能制定相关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二)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情况
    针对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问题,我厅根据2014年1月17日省人大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制定”的规定,积极向省政府汇报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必要性,2015年省政府将该办法列入2016年的立法计划,同年,我厅起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审议。在2017年2月9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因该办法涉及的登记费用等问题难以明确,未获审议通过。2017年5月11日,省政府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要求将电动车通行管理问题列入法条,并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草案)》修改为《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为此,我厅正按要求重新草拟该办法,将结合提案提出的建议,以及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条,使该办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
    今年6月13日,我厅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全省整治城市道路“三驾”、“三乱”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针对容易影响城市通行秩序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共享单车等“五小车辆”以及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三乱”类违法行为,闯红灯、闯禁行“两闯”类违法行为和机动车不礼让类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进一步净化城市道路通行环境。6月22日,部署开展了以强化机动车礼让斑马线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为重点的全省统一行动。今年以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面问题不遮丑,果敢应对挑战,集中警力向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发起“强攻战”。通过调整勤务模式,将固定定点整治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巡逻管控,提高查处机动性。安排机关、窗口单位警力增援路面执勤交警,有效提高震慑力和管事率。交警支队对突出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扁平化指挥的方式,直接指挥执勤警力进行查处。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量大面广、容易回潮反复的特点,海口交警摒弃以往“一阵风”、“运动式”的做法,对大整治工作不设时间界限,常态化管控,始终保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巩固、扩大战果。我厅已将海口交警大兵团常态化整治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的有效方式向全省交警推广,要求各地交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
    二、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方面
    (一)落实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提请各级党委政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辖区管理责任,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辖区农村、社区的隐患排查,组织安监所、村(居)委会、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社会单位保安等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辖区居民楼院、商业铺面的电动车停放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劝阻各类违章停放、随意拉接电线充电或超时充电的行为。消防机构将积极推动质监、工商部门进一步强化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生产、销售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和规定,避免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车流向市场。推动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管理服务的建筑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和完善相应配套充电设施,配全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效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针对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协调,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组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联合派出所,结合各类公共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家庭旅馆等场所的常态化管理工作,责令进行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的整改,加强对电动车棚(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设置防火分隔的指导工作。
    (二)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提请各级政府要将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治一并纳入当地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重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有条件的,提倡政府引导设置公共集中停放充电车棚、库室等,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落实“三查三治”措施。即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整治电动车违规停放阻碍人员疏散行为;查电动车充电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整治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进行电动车充电现象;查管理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三是注重引导群众监督。提请各级政府在组织开展隐患问题治理工作中,发挥12315、12365和96119等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发动引导群众参与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更换使用劣质、不合格的电动车配件、设备,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强化电动自行车社会面消防安全监管。
    (三)深入开展宣传培训
    消防机构将在全省突出三个重点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一是突出火灾事故危害宣传,收集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编制图文、音像宣传物并广泛开展宣传,直观反映电动自行车火灾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二是突出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行为的引导,向群众宣传如何正确养成良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安全充电习惯,从源头杜绝电动自行车违章停放及充电的乱象。三是突出电动自行车不良改装和使用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危害宣传,对违规使用大量易燃材料改装行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电源和充电产品、冒险使用老化电动自行车零部件等行为带来的潜在危险进行广泛宣传,扫清群众的认知误区。
    谢谢你们对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7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
    联系人:李树亮、张勇
    联系电话:0898-68835035、13907599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