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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过度采用输液治疗监管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贾 雯;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03-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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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过度采用输液治疗监管的建议
(B类)
琼卫医函〔2017〕90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160号提案的答复(B)
   
    贾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过度采用输液治疗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我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要求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针对过度输液治疗的现象,我委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监管。
    一、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医务人员培训
    在全省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中,加大对合理用药原则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医务人员培训。通过在门、急诊醒目位置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印制发放宣传单或宣传手册、制作简报、播放滚动信息、借助新闻媒介引导等方式,大力开展静脉输液管理相关知识科普宣传。在医疗机构内部持续开展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抗菌素、激素等教育培训,对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公众普及安全使用静脉输液知识,宣传科学合理用药,提高认知度,纠正医患不良用药认知。
    建立完善省、市、县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通过发放资料、播放视频、宣传栏展示、举办健康讲座和咨询活动等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覆盖面。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宣传栏、板报、院报、宣传折页等方式进行过度治疗危害的宣传。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
    自2011年开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我省组织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印发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制定各项管控指标,建立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分级管理。每年组织省临床用药质控部开展专项督查,2016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结果显示,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为46.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百分率15.5%、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55.9DDDs,I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率35%。整治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化水平有所提高。
    三、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
    2017年5月,我委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琼卫医〔2017〕29号),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减少不必要静脉输液。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加强对医师培训和指导,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需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我委确定了部分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
    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定期开展静脉输液处方点评,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对滥用静脉输液、抗菌素和激素的医务人员应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结合绩效考评扣分,以及予以经济上的处罚。
    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型医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急诊、儿科门急诊除外)。2017年7月份起,逐步实施大型医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急诊、儿科门诊除外)。到2017年8月,实施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的大型医院数,应达到总数的50%;到2017年10月,应达到总数的90%以上;到2017年底前,各相关三级综合医院应全面停止普通门诊输液。
    四、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的监督执法力度
    多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输液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开展过度输液专项整治工作,对滥用抗生素和过度输液的医疗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管是我委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我委还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大力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减少在基层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输液的现象,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