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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陈冬霞;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17-03-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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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建议
(B类)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建议”(第0005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农村敬老院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底子薄、基础差、资金有限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情况下,不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供养制度日臻完善,床位数不断增加,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在提高特困供养水平、丰富机构运营模式、加大安全保障以及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不断探索,取得了明显进步。
    (一)制度建设情况。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我省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22号),明确提出了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丧葬标准,以及失能和半失能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首次对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作出了规定,从而解决了失能半失能人员有人护理的政策依据问题。同时明确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丧葬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了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随后,省民政厅又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有关规定,出台了《海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琼民通〔2016〕152号),针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范围、认定程序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提出了制度性要求。
    (二)资金投入情况。一是不断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投入。“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21384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含福彩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15898万元,中央财政(含福彩公益金)补助5486万元,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上百所农村敬老院,先后2次将部分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列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改善了我省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二是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十二五”以来,我省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266元和28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增幅分别达到126%和109%,累计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98790万元。2017年,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全省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列为民办实事事项之一,将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2016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45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3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此举使全省3.1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从中受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人员2.9万人,城市三无人员0.2万人),由此成为少数几个实现特困供养标准区域性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省份之一,得到民政部的充分肯定。
    (三)运营管理情况。目前,全省共有农村敬老院(含村级)194所(正常运营敬老院165所),其中,市、县(区)办敬老院78所,占敬老院总数40%;乡镇(街道)办敬老院84所,占敬老院总数44%;村(居)办敬老院16所,公办民营敬老院16所,各占敬老院总数8%。在运营管理上,各市县积极创新,主动作为,探索公办民营运营模式,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敬老院内部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其中,海口市龙华区、琼山区、屯昌县等市县采取医养结合方式,创新农村敬老院运营理念,在开展院办经济、丰富文化生活、鼓励院民种植养殖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实效。
    二、对提案有关问题的答复情况。
    提案针对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情况,提出了服务对象窄、入住率低以及居住条件差和服务能力不高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服务对象窄的问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场所。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可以为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护理等集中供养服务,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及市县财政承担。其他低收入群体、困难家庭中的老人、失独失能老人以及独居老人在人员认定上并不属于特困救助供养范畴,目前一般通过就近入住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等机构解决其照料服务问题,入住农村敬老院同特困人员享受同样的集中供养服务,目前在制度上尚无明确的突破和规定,所需资金也未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今后,我厅将指导市县积极探索在优先保障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利用闲置床位为其他有需要且具备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住服务。
    (二)关于农村敬老院入住率低的问题。我省部分农村敬老院建设较早,占地面积小、建设规模小,餐厅、厨房、卫生间、热水器等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此外,黎族、苗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五保老人占我省相当一部分供养人口比例,他们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和多年形成的生活习惯导致其不愿到敬老院生活,也降低了集中供养率。2016年5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16〕106号),提出“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计划每年投资2000万元,对我省农村敬老院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2016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下达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3807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294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含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25.61万元);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513万元,共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33所农村敬老院,目前已经有20所敬老院基本完工,其他13所正在有序推进中,这对改善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入住率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改善居住条件和供养服务水平的同时,今后我厅将指导市县民政部门采取试住、就近居住等多种方式,积极动员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对象入住敬老院,提高供养对象入住率。
    (三)关于农村敬老院的能力建设问题。一是经费保障。“十二五”期间,我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由市县本级财政承担,部分市县财政确实存在不足额安排或列而不支的问题。2016年至今,省级财政预算共安排17964万元,支持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2016年以来,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经完全满足需求,市县财政通过调整资金预算结构,大部分都已足额安排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据统计,2017年各市县本级财政应安排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2695万元,实际安排2795万元,占应安排104%。二是人员配备。根据《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规定,2017年各市县农村敬老院应配备工作人员417人,实际配备440人,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三颗牙照顾两颗牙”的情况。三是敬老院布局。据统计,全省有敬老院的乡镇171个(因乡镇区划调整,部分乡镇有两个敬老院),无敬老院的乡镇48个,其中,琼海、定安、屯昌、昌江、琼中等5个市县的所有乡镇都有敬老院。“十二五”以来,为节约建设成本,最大程度发挥敬老院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益,我省已调整农村敬老院的建设思路,农村敬老院基本上采取以建设区域性敬老院或特困救助供养服务中心为主,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不再强调“一乡(镇)一院”。
    (四)关于养老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为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办民办养老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以上税收优惠。
    敬老院作为农村老龄服务重要载体和场所,在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农村敬老院在建设、运营和管理上,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今年4月和7月,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2016年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琼民通〔2017〕33号)和《关于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琼民通〔2017〕71号)并抄送到各市县政府,对敬老院建设施工和资金执行进度、能力建设、日常管理以及今后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还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标委和全国老龄办等6部委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养老院(含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并进行了督查。今后,我厅还将不断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指导和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强化农村敬老院的指导和监管,力争我省农村敬老院在运行和管理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
    衷心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过全面深入调研,您的提案完全符合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实际,针对性较强,充分体现了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特困群体的关心和关注,是今后民政部门规范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省民政厅一定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宗旨,不断努力,把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做实。欢迎您今后继续关注、支持民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