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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提请省级财政进一步合理化我省分税比例,支持市县经济发展的提议
提 案 者: [委员] 蒙晓灵;丁竹;叶霞;邓爱军;覃碧霞;孙永望;王云霞;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2016-03-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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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省级财政进一步合理化我省分税比例,支持市县经济发展的提议
(B类)
琼财预函〔2016〕844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184号提案的答复(B)
   
    蒙晓灵、丁竹、叶霞、邓爱军、覃碧霞、孙永望、王云霞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提请省级财政进一步合理化我省分税比例,支持市县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省内各市县的税收分成比例问题。当前,省与各市县财政体制确实存在税收分成比例不统一的问题。该问题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在海南建省初期,海口市财政经济在市县一支独大。为了统筹财力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贫困市县实施转移支付,确保其工资正常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我省采取了较多从海口市集中财力的财政体制。2002年,省与海口市共享税分享比例为省分享75%,海口市分享2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其他市县分享75%,市县间税收分成比例相差了50个百分点。随着全省财政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县间财力差距呈逐步缩小趋势。在此情况下,省财政十分重视市县税收分成比例不统一问题,并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经过多轮财政体制调整,到2012年现行财政体制省与海口的分享比例改为45%:55%。与2002年相比,省财政已经在共享税方面向海
    口市让利了30个百分点,海口市与县级市县的税收分成比例差距也由50个百分点缩小至20个百分点,统一市县税收分成比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财政体制是财政工作的根本性制度。调整财政体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统筹平衡各方面利益,尤其要考虑对省本级财力和贫困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按照规定,2016年是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的最后一年,又恰逢“营改增”全面实施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下一步我省将相应调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为此,对于统一市县税收分成比例问题,省财政将会在新一轮体制调整中给予统筹考虑,逐步消除市县间分成比例差异。
    二、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共享问题。按照现代财政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为了合理履行支出责任,需要选择或配置若干个税种作为固定收入,为本级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各地情况看,许多省均将金融保险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以外还将其他一些税收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如广东省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铁路和南航运输营业税、电力增值税等。目前,我省省级税收固定收入仅有金融保险营业税一种。与兄弟省份相比,我省将金融保险营业税作为省级税收固定收入既是通行做法,也是省级税收固定收入种类最少的省。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保险营业税由此改征为增值税。对于“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在省与市县间的归属问题,省财政将会在新一轮体制调整中给予统筹考虑。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预算局朱日发
    联系电话:0898-6851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