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社函〔2016〕863号
海南省财政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321号提案的答复(B)
吴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努力化解我省公立医院债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建议。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联合下发紧急通知,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再次强调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我省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相关规定。由于政府落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基于区域卫生规划,符合规划是各级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急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尽快科学拟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便于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二、关于“财政直接化债或建立化债基金”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我省经审计认定的公立医院债务已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偿还问题将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考虑。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建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15〕99号),主管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贴息资金的支持条件、贴息率、贴息期限等。为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医疗行业财政贴息政策,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公立医院现有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将按省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4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社保处,陈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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